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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司法救助制度构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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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司法救助制度构建

试论我国司法救助制度构建   司法救助制度是一种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司法过程中弱者一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有机统一,体现了司法的和谐与人文关怀。司法救助制度虽然在我国已经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仍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缺陷,我们有必要对其加以完善,以使其对我国和谐法治社会的构建起到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和谐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2.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3-0142-04   刘烁玲(1973-),女,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与行政法。(江西南昌 330032)   现代诉讼虽然在程序的设计上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当事人平等权在诉讼中的行使,但平等保护并不完全排除基于合理立法目的和现代司法价值取向的差别对待。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利益衡量、实质平等、弱者保护等现代司法理念并未完全建立,其最集中的体现之一便是司法救助制度的滞后。因此,完善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就成为贯彻平等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我国设立司法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在我国,弱势群体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建立司法救助制度,对如何切实有效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设立司法救助制度是和谐社会的要求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行动纲领。和谐社会的实质,在于强调不同阶层利益、权利、地位的平衡。和谐社会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人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在和谐的关系中,最重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也就是权利的和谐。如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这项工程中,如何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日趋复杂,法律事务的分工也日益专业化,公民进行诉讼的各项花费将会随之增加,这加剧了经济困难者接近司法并获得司法保护的难度,从而导致这部分人有可能借助法律之外的非法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通过对这些经济困难者予以法律援助,使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被排除于司法保护之外,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设立司法救助制度是法治社会的要求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治国方略,宪法和法律也成为全社会必须共同遵守的社会行为准则。而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如何使全体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保障的权利,实现普遍的正义,成为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条件下,公民平等地从事各项事业与活动,实现相关法律关系的必然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弱势群体可能存在难以通过正当法律程序解决其正当诉求的问题,从而使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这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建立有效的司法救助制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能及时得到有效救助,必然会对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设立司法救助制度是福利社会的要求   “福利社会”指的是一个以关注民生为导向,追求广大群众社会福祉的社会。建设福利社会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社会现代化的主要标志。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快速发展,不断增强的经济实力为我国建设福利社会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特别是自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推进以改进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以来,从中央到地方明显加快了覆盖城乡和全民共享的社会福利体系建设步伐。但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扩大了社会收入的不平等程度,形成了一些新的社会弱势群体。而“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福利”,这就要求我们采取更为有效的社会政策,调节社会分配状况,减少各阶层的利益矛盾,增进社会公正。司法救助制度正是通过加强司法指导、实施诉讼费用的减免、增加司法过程中的经济援助等来调整社会关系和促进利益的衡平与保障,是与国家关注民生的精神相一致的,同时它也是增进全面福祉,创造福利社会的必要途径。   (四)设立司法救助制度是人权社会的要求   自二战以来,国际人权公约开始着眼于保障公民在寻求法律救济过程中的平等权。1966年《公民的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26条除了重申“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外,还特别强调公民“应受法律平等保护,无所歧视。法律应保证人人享受平等有效之保护,以防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者其他身份而生之歧视”。同时,许多国家也把司法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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