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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涉检网络舆情应对
试论涉检网络舆情应对
一、涉检网络舆情概述
涉检网络舆情则指民众在网络上对涉及检察工作或检察人员的言谈举止等情况发表言论,可能或已经对检察工作或检察形象产生重大影响,并进而形成具有一定倾向性的意见汇总。①一般来说,这种倾向性意见多指一些负面新闻或不利言论,其主要是由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涉检突发性事件或重大敏感案件所引起的舆论。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范围
网络舆情的产生发展大致遵循这样一个过程:(1)外界信息的刺激。这些信息一般是违背了群众的普遍理念或心理预期的较大突发事件,甚至还包括一些微小的信息点。(2)网民的热议与共鸣。当外界信息与公众的价值观念、历史记忆、物质利益、心理因素发生碰撞后,就会在网络上引起民众的广泛议论或各种情绪性表现。(3)短期内舆论的迅速升级。在短时间内,经过反复的跟帖发帖,无数单一的个人观点迅速汇总成能够引起大家共鸣的主导性意见,从而产生了一个具有强大感染力和影响力的网络舆情。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特点
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隐蔽性,决定了涉检网络舆情有以下特点:(1)交互性与即时性。通过微博、博客、社区论坛和新闻点评,网民可以立即发表意见、交流观点,使事件迅速在网上膨胀,引起舆论的激烈抨击。如内蒙古阿荣旗女检察长开豪车事件源于一篇名为《一个贫困县女检察长和她的名车》的帖子,随后迅速被各大网站转载,成为舆论热点。(2)自由性与非理性。舆情是民众意见的集合,属于公民个人思想的自由表达,其观点不一定正确合理,更没有法律上的效力。虽然网络舆论有着传统媒体信息传播无可比拟的及时性与互动性,但在诡异复杂的虚拟世界里,由于信息的发布无需经过严格审核程序,大量片面性和误导性信息便充斥其中,掺杂着非客观因素与民众的非理性情绪。此外,还有些网民缺乏责任心与道德感,发表一些与案件事实有较大出入的偏激言论,致使非理性因素掩盖了民众对事件本身的看法,从而将这种情绪扩大到对公平制度、司法机关的整体不满,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3)敏感度高和难控性。检察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正因为如此,公众对涉检事件更为敏感,心理容忍度也更低,心中的不满情绪易被激化。涉检舆情的爆发不可预测,可能出现在检察机关工作环节中,也可能纯粹是由检察人员个人行为所引起,只要通过网络的传播和放大,均可能产生网络舆论效应。(4)群聚性与偏差性。民众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或挫折如果得不到顺利解决,就容易对社会产生消极认识,网络则成为不满情绪发泄的理想场所。一旦网络上充斥的大量个人负面情绪得到部分民众的认同,就会造成集体的盲从与冲动,产生一种舆论暴力,而这种群聚性的集体暴力往往偏离了事实的真相。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影响与原因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影响
1.涉检网络舆情的积极意义
其一,涉检网络舆情有助于检察机关广泛汇集社情民意,了解民生民情,疏民导民众情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发展。人具有表达的自由,网络自主性为公民言论自由提供了契机和空间,普通百姓可以自由发表观点,使民意表达更为真实流畅,使网络舆情在维护正义、监督执法上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其二,网络舆情可为检察机关反腐工作提供线索,有利于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通过网民“爆料”,检察机关可获得一些有关职务犯罪的线索,这是司法机关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民意参与司法,有益于民怨民恨的化解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2.涉检网络舆情的消极因素
一是网络虚假信息泛滥。由于网络媒体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大量虚假信息和谣言在网上聚集,信息真假难辨,语言不规范,干扰了网民的正确判断;群众的呼声很容易被忽视和湮没,为强势舆论所垄断。还有人在网上肆意制造谣言或采取偏激语言,甚至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还威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是网络舆情影响司法审判。大规模的网络舆论有着强烈的倾向性,甚至超越法律对案件进行干预,干扰法官的独立思考,易使法官屈从于舆论的压力,有影响司法独立之嫌。如在杭州飙车案、罗彩霞案、梁丽案、邓玉娇案等案件中,网络舆论以其强大的感染力和影响力对案件审判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原因分析
涉检网络舆情的产生和发展有其深层次原因。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民众对政府、司法机关的公权力缺乏必要信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急剧转型,个别官员在物欲横流的喧嚣社会里任意妄为、自甘堕落、疯狂敛财,忘却了对党的誓言,背叛了人民的信任,其不断曝光的违法违纪行为加深了民众对行政机关甚至司法部门的整体不信任感。因此,当个别不能充分体现实质正义的案件被曝光时,一些偏激的民众就会利用网络传播公权力瑕疵、制造舆论、发泄不满,进而形成舆情事件。
二是信息公开程度不够深入,不能满足公民监督司法权力的内心预期。随着民主的发展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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