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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价值及其实现.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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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价值及其实现

试论经济法价值及其实现   【摘要】本文指出,经济法价值可分为主导性价值和保障性价值。经济法主导性价值具体表现为可持续发展,经济法保障性价值则具体表现为:以人为本、实质正义、社会本位、适度干预。同时提出,要通过保障机制和矫正机制共同发挥作用来实现经济法的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主导性价值;保障性价值;实现   “价值”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早在古希腊时期,哲学家们就已经开始了对价值的内涵等各方面的求索,法律价值更是一个让法学家们魂牵梦绕的题目,可以说是贯穿法学发展之始终而不能回避的话题。美国法学家庞德说:“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近代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评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进步。以及国际化经济交往的愈加频繁,市场经济对国家法律干预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和规范干预之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研究经济法的价值,不但有利于经济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备与健全,更有利于经济立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有效实现,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重中之重。因而,在我们研究并完善经济法理论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孜孜以求地通过明确经济法价值进而完善经济法理论体系,从而推动经济法的大繁荣、大发展,为深入改革,破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瓶颈,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但经济法的价值体系研究是一个庞大的课题,对它的穷尽复写只能是一个学术努力的目标。因为价值标准不是能够准确量化的概念,而不同价值的地位也会根据主体需求和社会发展的变化而改变。经济法的价值体系可能包括多种结构形式,由多重元素以不同组合构成。因此,在目前处于全球进入国际金融危机后期和国内整个经济形态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制度变迁及制度完善进程的深入的现实,经济法的价值应该进一步明确为主导性价值和保障性价值。其中,主导价值具体表现为:可持续发展。保障性价值具体表现为:以人为本、实质正义、社会本位、适度干预。经济法价值的内容与实现同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适应,具有鲜明的开放性和现实性。经济法价值的现实性,不仅要强调法律的有效性、更要关注法律的实效性,即经济法的价值获得实现。   一、经济法的主导性价值: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对多代人正义的价值诉求。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既要考虑共时性与历时性的发展,又要同等重视量的增长和质的提高的发展。因此它是一种包含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生态发展的全方位的发展。经济法以可持续发展为主导价值是经济法开放性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经济法的必然要求,具体表现为:一是要求经济法应具有对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同等关注的公平性;二是要求经济法应具有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不超越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的可持续性;三是要求经济法应具有注重经济、社会、生态的全方位发展的整体性。此外,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也可以为经济法视野下的国家干预提供正当性,并为在一定程序上界定国家干预的范域提高理念指导。   二、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以人为本、实质正义、社会本位、适度干预   众所周知,为了克服现代性下人为物所异化以及由此所导致的人的分化,以克服现代性的悖论,经济法必须针对社会强弱势群体之间的过度分化而进行的以人为本的社会整合,必须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境遇。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经济法可以视为是针对现代性下资本意志过度张扬所导致的人为物所异化而造成的社会弱势群体间的过度分化所进行的社会整合之法。为此,经济法应该循着社会强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对比关系,把“失衡—均衡”作为方法论意义上的基本分析框架,并把系统分析、利益博弈分析等作为基本的分析方法。从价值论上说,法作为服务于人的规则不可能不彰显人本主义这种价值判断。由此,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当然也应该是人本主义的经济法,并应树立人本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具体而言,在经济法视野下,人本主义价值定位可以进一步解读和推演为共生、和谐和发展的价值取向。同时,经济法的人本主义价值定位也可以视为是自由与秩序、公平和效率等法的一般价值整合。   实质正义是经济法的重要价值诉求。经济法实质主义理论的形成是对法律形式正义过度被强调而身陷现代性困境的应对,它顺应了20世纪反形式主义的法治变迁,满足了社会对法律提出的关涉个人道德和尊严、关涉公共利益和秩序、关涉社会发展和资源保护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注等各种新的要求。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表现为对具体人格而非抽象主体进行的价值关怀,即在社会经济领域,主张实质而非形式的机会公平;关注具体而非抽象的人格平等;强调全局性而非局部性的社会利益;并通过“利益倾斜性配置”去调节和消除人基于出身、禀赋等偶然因素而形成的不平等关系以及社会历史过程中基于财富累加而形成的“交易优势”。实质公平、平等自由和理性秩序不仅构成了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基本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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