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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在学术引征服务中主体地位识别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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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在学术引征服务中主体地位识别研究

读者在学术引征服务中主体地位识别研究   〔摘 要〕在学术引征服务中,读者扮演着非常关键的角色。读者是学术引征服务的需求者,也是学术引征活动的参与和主导者,更是引征报告的最终使用和受益者。对读者在学术引征服务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进行识别,不仅可以明晰读者在学术引征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有利于读者在图书馆服务中中心地位的确立。   〔关键词〕读者;学术引征服务;主体地位;识别   〔中图分类号〕G252.7;G35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2)10-0108-03   所谓学术引征服务,是指以SCI、Ei等检索工具为依托,对读者的学术成果被其收录、引用等情况进行综合性检索,并出具引征报告的信息服务活动。   在学术引征服务中,读者(引征需求者)扮演着非常关键的角色。学术引征服务围绕着读者的学术成果展开;读者既是学术引征服务的需求者,也是学术引征活动的参与和主导者,更是引征报告的最终使用和受益者。因此,对读者在学术引征服务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进行识别,不仅可以明晰读者在学术引征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有利于读者在图书馆服务中中心地位的确立。本文立足于图书馆学术引征服务的工作实践,从读者的民事主体身份入手,对读者在学术引征服务中的主体地位进行较深入的识别研究。   1 关于读者在学术引征服务中的主体地位   在文艺学家看来,所谓主体,是指人类含目的性指向的活动的载体,人类活动是主体性的活动,主体则是活动性的主体,“没有无主体的活动,也没有无活动的主体”[1]。   学术引征服务作为一种普通的民事关系,参与这一民事关系的各方主体地位的确立远没有这么复杂。按照民法的基本理论,在学术引征服务这项基本的民事关系中,读者是作为民事关系的一方而存在的,其主体地位的取得始于他使用了学术引征服务。作为民事关系的主体之一,读者贯穿于学术引征活动的一切步骤,他既是民事权利的拥有者也是民事义务的承担者。读者与民事关系中的其它诸多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成为学术引征服务成功与失败的主要决定力量。   国内外关于读者在图书馆服务中主体地位的研究,不但内容丰富多彩,而且历史渊源流长。在国外,早在1913年,列宁就提出,图书馆服务的目标是“迅速满足读者对图书馆的一切要求”。图书馆史学专家D.E.约翰逊在其著作《西方图书馆史》中则这样写道“在书籍和图书馆的历史中,人的因素始终是重要的。”[2]美国的情报学家C.H.戴维斯在《情报科学导论》一书的序言中天才的论述道:“不管使用的设备和信息系统有多么复杂,其目的都是相同的,那就是——助人。”[3]著名情报学家C.N.莫尔斯的表述就更加直接,他说“在情报检索中,接收者(而非发送者)才是活跃的一方。”在国内,关于这一论题的研究既有较早的程焕文教授的“用户永远是正确的”[4]定理,王桂艳的“读者主体论”[5],彭跃宏的“读者三论”[6]等,也有近期张月英等的“读者主体地位探析”[7]等。   这些研究对读者在学术引征服务中重要地位的确立,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在研究者的笔下,读者是图书馆信息服务不可替代的,最富生命力的因素。因为读者的存在,图书馆的信息服务才具有了更高的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这种带有浓厚理性色彩和价值判断的描述,偏重于强调读者在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重要性,非常利于读者在学术引征服务中利益的保护。   不过,读者在学术引征服务中的重要性,与读者主体地位的确立并无直接关系。重要性是一种价值判断,是主观的,而读者在学术引征服务中主体地位的取得,却只是一种客观存在,即只与读者是否参与学术引征服务这种民事关系有关。换而言之,当读者选择图书馆作为学术引征服务的提供者,双方就形成了学术引征服务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一旦确认,读者就会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当然主体和必然的参与者。   2 学术引征服务中读者主体地位的具体体现   读者的参与是学术引征“交流行为的根本原因”[8]。读者参与到学术引征服务中,他就成为了民事关系的一方,他的主体性地位就得以确定,具体体现就是他在学术引征民事关系中享受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2.1 读者在学术引征服务中享有的权利   目前是个个人权利极大化的时代,正如美国法学家米歇尔·费雷登在《权利》一书中感叹的那样:“权利已成为一个最受人尊重而又确实模糊不清的概念。”[9]在这个时代,更多信息服务研究者的目光会偏重于读者权利的激情呼唤,而缺少些客观理性。但是,如果就此转手从格老秀斯“权利乃一种道德性质,隶属于人,使人得以正当地占有某一特殊的权利,或可以做某一特殊的行为”[10]的法哲学观出发,来研究学术引征服务中读者的主体权利“应该是什么”和“实际是什么”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显然也不是一种英明的选择,因为这会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简而言之,学术引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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