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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阮朝《皇越律例》与《大清律例》异同.docVIP

越南阮朝《皇越律例》与《大清律例》异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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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阮朝《皇越律例》与《大清律例》异同

越南阮朝《皇越律例》与《大清律例》异同   摘要:《皇越律例》是越南古代最后一部封建法典。《皇越律例》与《大清律例》在结构、律文名称、律文和条例的内容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异同,这种异同既反映了中越两国不同的历史社会背景,同时也反映了中越两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紧密联系。   关键词:《皇越律例》;《大清律例》;异同;历史背景   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12)04-0127-04   一、体例结构与名称   《皇越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在结构形式上并无太大的不同,只是律文条目比《大清律例》少了38条,为398条。从体例来看,《皇越律例》与《大清律例》一致,也以“名例律居首”,并以 “六部分律”的体例结构为中心设置。   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体系,通常由一个基本的刑事法典和许多附属的单行法规、特别法规共同组成。这个法典叫作“律”或“律典”,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典,其地位有些像近代国家的宪法,但内容基本上是刑事法(包括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也附带一些相当于民事法和行政法的内容。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战国时的《法经》共分为六篇,其中的第六篇《具律》相当于后世律典的《名例律》,类似于近现代刑法总则部分的内容。但当时《具律》位于法典的结尾,其编纂体例不是很科学。秦汉沿用这一体例而稍有损益。到曹魏《新律》18篇,改《具律》为《刑名》,开始以《刑名》篇为律文之首,以替代《具律》的总则作用。晋律20篇在《刑名》篇后增加《法例》篇。北齐律开创了12篇的律典体例,将此前的《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并居于律首,使律典体例结构更加规范。隋律、唐律、宋律也沿用了这一“名例律居首”与全文12篇的体例结构。“迨洪武十三年,惩胡惟庸乱政,罢中书省而政归六部,律目亦因之而改。千数百年之律书,至是而面目为之一大变者,实时为之也。”① “洪武二十二年,复命翰林官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条例,以类附入。其篇目以《名例》贯首,而分吏、户、礼、兵、刑、工为六,自此始。”从此开始形成《名例律》居首,吏、户、??、兵、刑、工(六部)律居后的全新的法典编纂体例。清律完全沿用了明律所确立的“名例律居首”与“六部分律”的编纂体例。   满族进入中原以后,为了统治广大的汉族地区人民,他们起初是“准依明律治罪”②,即直接沿用明律;在正式制律时又以“详绎明律,参酌时宜”③ 为指导思想。所谓“详绎”,意即详细地演绎,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沿袭。《大清律例》完全沿用了明律所确立的“名例律居首”与“六部分律”的编纂体例。《皇越律例》又采用了《大清律例》的“名例律居首”与“六部分律”的编纂体例。“名例律”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六律”相当于近代刑法的分则各章。   “六律”即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基本是按六部的管理事务范围来划分的。吏律是关于官吏违反职责的惩罚规定;户律是关于违反税收、田地房屋、婚姻家庭继承、契约等管理秩序的惩罚规定;礼律是关于违反礼仪或祭祀制度的惩罚规定;兵律是关于违反国家边防、军政、邮政制度的惩罚规定;刑律是关于贼盗、杀人、斗殴、奸淫、诈伪等一般刑事犯罪的惩罚规定及违反诉讼程序的惩罚规定;工律是关于违反国家工程营造及水利管理等方面制度的处罚规定。这就是所谓“六律”。   按六部来划分刑法分则,是明清律的创举。在元代和此前的各朝代,并没有六部分律。唐宋律分全律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元律基本上也是这样分篇。到明清律,这些十几个篇名被进一步拆分(如户婚被拆分为户役、田宅、婚姻,斗讼被拆分为斗殴、骂詈、诉讼),分为30篇,并改称“篇”为“卷”(明)或“门”(清);然后这30“卷(门)”分别归入六律。《皇越律例》的体例结构以《大清律例》为蓝本,法典结构也是分为7个“律”,30“门”,且篇目名称、顺序完全与清律同,只是在具体条文数目上减少了38条,基本上是从清律中撷取而成。《大清律例》共39卷、30门、律文436条。《皇越律例》共22卷、30门、律文398条④。   从具体法律规则来,《大清律例》和《皇越律例》是由律正文、律注解、例三者共同组成的。   律正文是律典各条的正文部分,它规定了犯罪的具体内容及应受何种处罚。这样的规定《大清律例》中有436条、《皇越律例》中有398 条。   律注或律解是各条正文的必要注解,一般以小字夹编在各律条相应的文字之间。它的作用是弥补正文因语言太简略而带来的缺漏,或消除因简约而产生的歧义。   例是刑事特别法规。它们大多是在特殊的形势下为惩治特别类型的犯罪而创制。由于律作为国家大法,稳定后就不可以更改,所以作为“因时酌定之常例”的例,及时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以弥补律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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