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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汇款领得行为刑法评价.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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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汇款领得行为刑法评价

错误汇款领得行为刑法评价   摘要:在银行柜台或自动取款机上将钱款错误汇入他人账户,账户名义人对此明知而支取领得的,在其刑法属性的评价上存在夺取罪说、占罪说与无罪说的对立。三种学说在账户名义人对错误汇转的钱款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占有、错误汇转钱款的所有权归属等存在差异。错误汇转的钱款之上即便欠缺作为原因的法律关系,账户名义人仍可不受限制地自由支取钱款,故其对钱款具备法律上的占有。汇款人将钱汇入他人账户后,便丧失了对钱款的所有权与占有,银行只不过处于钱款管理者的地位,账户名义人是钱款的所有权者。账户名义人支取钱款的行为具有权利行使的法律属性,其获取了不应有的财产利益不应作为认定构成犯罪的理由,只是在民法上负有不当得利返还之义务。   关键词:错误汇款;占有;账户所有权;财产罪   中图分类号:D924.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3)01?0131?06   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促进了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在此背景下银行金融业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与原有的现金支付相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媒介的金融支付不仅使资金移转更为便捷,而且令经济交往的安全性与效率都大为提高。“作为安全简便的手段被广泛使用,银行成为现今资金移转的主流。”[1]在大量资金的移转过程中,一定的错误在所难免。此种错误既可能由银行所导致①,亦可能由汇款人所实施。例如汇款人向银行提供了错误的汇款账号,亦或在自动取款机(ATM)上实施了错误的转账操作,致使钱款错误汇入他人账户。倘若该账户名义人(以下简称“受取人”)将错误汇转的钱款及时归还银行或转账人的,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反之,受取人将错误汇转的钱款支取领得的,在民法上固然构成不当得利,问题是如何评价其刑法属性?易言之,受取人将错误汇转的钱款支取利用的是否成立财产罪?倘若构成财产罪,触犯了何种具体罪名?在此问题上,存在夺取罪说、侵占罪说与无罪说的对立。   一、夺取罪说   夺取罪说主张,错误汇款的场合,钱款处于银行占有之下,故受取人将钱款支取的行为侵害了银行对钱款的占有,构成夺取罪。在夺取罪说看来??受取人对错误移转的钱款并不具有正当的支取请求权,故将错误移转的钱款从银行柜台支取的成立诈骗罪,在自动取款机上支取领得的构成盗窃罪。[2]   夺取罪说主张受取人支取钱款的行为成立夺取罪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受取人支取钱款的行为侵害了银行对钱款的占有   储户在银行开设账户之后,即可在银行柜台、自动取款机上或通过网上银行将账户内的钱款支取或用于消费,但并不由此意味储户对其账户内的存款具备事实上的控制支配力。质言之,储户账户内存款的事实上的占有归属于银行而非储户,或曰只有银行才对储户账户内的钱款具备事实上的控制支配力。“账户名义人与银行之间仅仅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账户名义人对银行账户内的钱款并不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可以认定银行的支店长对存款具有事实上的占有。”[3]错误转账的场合,“该当金钱的占有属于作为被害者的银 行”[4],故受取人将错误移转其账户内的钱款支取领得的,侵害了银行(或支店长)对钱款的事实上的占有,具有构成夺取罪的可能性。   (二)受取人对错误汇转的钱款不具备法律上的 占有   “法律上的占有对事实上的占有来说占据特别法   收稿日期:2012?05?23;修回日期:2012?10?16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资助项目“财产罪基础理论研究”(09YJC820024)   作者简介:张红昌(1980 ?),男,湖北监利人,法学博士,海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   的地位,法律上的占有被认定的场合事实上的占有后退,法律上的占有排斥事实上的占有仅仅侵占罪成为问题。相反,法律上的占有被否定的场合事实上的占有才会露面,仅仅夺取罪成为问题。”[5]夺取罪说认为,受取人对错误汇至其账户内的钱款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占有。申言之,账户名义人基于存贷合同,可以随时向银行申请支取账户内的钱款。银行在申请人满足支取条件(包括输入密码或提供身份证件等)的情形下,负有支付钱款的义务,且不得无故拒付。账户名义人对其账号内的钱款似乎具有法律上的控制支配力,不过此种控制支配力以受取人具有正当权限为前提。只有受取人对其账号内的钱款具有支取权限,方可认定受取人对其账户内的钱款具有法律上的控制支配力。对错误汇款明知而故意支取的,受取人“作为恶意者,没有正当支取权限,对存款的占有不被认定”。[6]错误汇款之上缺乏作为原因的法律关系,“受取人没有取得存款债权,即便因错误汇款存在入金记账,对账户内错误汇款的金额没有正当的支取请求权,因此将错误移转的钱款从柜台支取的成立诈骗罪”[2]。   (三)受取人支取钱款的行为符合夺取罪的犯罪 构成   以在银行柜台支取钱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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