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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望道《修辞学发凡》对“修辞立其诚”理解.docVIP

陈望道《修辞学发凡》对“修辞立其诚”理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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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望道《修辞学发凡》对“修辞立其诚”理解

陈望道《修辞学发凡》对“修辞立其诚”理解   [摘要]王希杰对霍四通的批评未击中要害,霍的要害是混淆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陈望道《修辞学发凡》并未抛弃和忽视“修辞立其诚”原则,而是在引论中表明他处处都贯通着这一原则,如他把修辞定义为“调整语辞使达意传情能够适切的一种努力”,修辞要“以‘意与言会,言随意遣’为极致”,并认为“修辞以适应题旨情境为第一义”,这都是“修辞立其诚”的体现。但他并没有自觉地意识到这一点,而且在多处地方用西方的修辞理论遮蔽了自己的真正立场,导致了一些文化错位。   [关键词]陈望道;“修辞立其诚”;调整语辞;适应题旨情境   [中图分类号]H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012)04-0073-06   近读王希杰先生的《文如其人与“修辞立其诚”》一文(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对王先生坚持中国??统“修辞立其诚”的修辞原则深感赞同,但仍觉得王先生对霍四通博士“修辞不必立其诚”的批驳似未批到要害。霍四通博士的要害在于,他所举的那些例子只能说明事实上很多人在修辞上未能做到立其诚,“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元好问),“不能以文章观人”(钱钟书),但他得出的结论却是:“可见,修辞并不一定要‘立其诚’”。这完全是混淆了问题。因为古人“修辞立其诚”的原则并不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是一个价值判断;不是说只要修辞都是立其诚的,而是说修辞必须或应该立其诚。霍四通从他的论据中能够得出的结论只能是“修辞并不一定会立其诚”,但决不能得出“修辞并不一定要立其诚”。然而,王希杰先生的反驳却同样混淆了这两个问题,他先是引证了郭绍虞对元好问的评价“主张真诚,反对伪饰”;继而引用了钱钟书对言行不符现象的分析:“人之言行不符,未必即为‘心声失真’。常有言出于至诚,而行牵于流俗。蓬随风转,沙与泥黑;执笔尚有夜气,临时遂失初心。不由衷者,岂惟言哉,性亦有之。安知此必真而彼必伪乎”,但思想内容可以伪装,语言表达形式则是很难伪装的。(上引皆见王先生文)然后说:“修辞要不要立其诚?这是一个重大问题”,并诉之于修辞不立其诚所造成的诸多现实恶果。但这种批评不是很能服人。因为郭的言论只是价值判断;钱的分析则仅仅是从事实上说明了修辞立其诚的复杂性和艰难性,即不容易做到,而无涉价值判断。这两者是不能混在一起来谈的。可以想见,一旦区分了这两种判断,即使霍四通本人恐怕也会承认修辞是“应该”立其诚的,没有人(哪怕虚伪之人)会愚蠢到公开鼓吹弄虚作假。   但本文想要谈的重点还不在这里。问题的缘起是由于周振甫先生批评陈望道在《修辞学发凡》中抛弃了“修辞立其诚”的原则,他说:“《发凡》里讲消极修辞,注意:‘一,意义明确;二,伦次通顺;三,词句平匀;四,安排稳密。’没有注意到作者根据他所要表达的情意来确立命意谋篇,假如作者违反他的情意,说了假话,即不符合‘修辞立其诚’的要求……。《发凡》里不讲命意谋篇,只要求‘意义明确’,那么说了假话,也可以说得命意明确的,就把‘修辞立其诚’的要求抛弃了。”(转引自同上)霍四通博士则据此反驳周先生,说修辞本来就不一定要立其诚。于是又引起了王希杰先生的一番议论。王先生在文章一开头列出了三个问题,即“第一,陈望道的《修辞学发凡》有没有抛弃‘修辞立其诚’的要求?第二,抛弃‘修辞立其诚’对不对?能不能够批评?第三,修辞要不要‘立其诚’?”但通观王先生文章,关于第一个问题只说了两句话:“我以前只是说《修辞学发凡》忽视了‘修辞立其诚’,因为陈望道自己并没有公开反对‘修辞立其诚’。《发凡》第一句就是‘修辞立其诚’,但是立足点在‘辞’字,没有顾及‘修辞立其诚’的‘诚’字。”(见同上)霍四通博士则对这个问题根本没有涉及。本文要探讨的是,陈望道在《修辞学发凡》中究竟是不是“忽视”甚至“抛弃”了“修辞立其诚”的原则?   首先,周先生单从《发凡》第四篇“消极修辞”的论述中抽出一段来,说陈望道没有谈及“命意谋篇”,就说他抛弃了“修辞立其诚”的原则,这是不公平的。且不说“命意谋篇”本身并不属于消极修辞,而应归于积极修辞;更重要的是,要找像“修辞立其诚”这样带有全局性、总体性的原则,最应该找的地方不是某个具体章节,而是书的序言或“引言”。笔者认为,陈望道的“修辞立其诚”原则最明显地体现在《修辞学发凡》的第一篇“引言”中。这个引言实际上是陈望道的整个修辞观的总纲,值得好好琢磨一下。引言分七个小节。   第一小节是“修辞两字的习惯用法的探讨”。这是陈望道颇有创意的探讨。他一开篇就从《易经》上的“修辞立其诚”一语引入了对于“修辞”二字的辨析。对这两个字,历来中国修辞学传统较流行的解释就是“修饰文辞”。例如许慎《说文解字》说:“修,饰也。”又说:“辞,讼也。”所谓“讼”,据朱骏声解释是:“按分争、辨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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