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327日开始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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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327日开始实施)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2009年3月27日开始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 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还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厂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第八条 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天然橡胶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见附件七)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但螺纹钢和线材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异议相关要求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螺纹钢和线材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螺纹钢、线材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用于交割的螺纹钢和线材每批商品的有效期应当涵盖本次交割的最后交割日。即使交割螺纹钢和线材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截止时间早于质量异议期的提交截止时间,如果该批商品的质量鉴定结论不合格,卖方对该批交割商品的实际质量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买方如需将交割商品再用于将来的交割,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入库与出库 第十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等。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二条 商品运抵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凭证进行验核。验收完毕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入库验收的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在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指定交割仓库方可签发标准仓单。 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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