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进程中的软法问题及法现象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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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进程中的软法问题及法现象分析

中国法治进程中的软法问题及软法现象分析   一、为什么存在软法问题及软法现象   (一)立法质量不高埋下法律无力的种子   我国法律具有大陆法系的传统,历来十分注重成文法典的编纂。饱受了计划经济时代无法无天的法律虚无主义之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制建设的紧迫性使立法受到极端重视,甚至一度迷信立法,产生了浪漫的立法主义偏好,表现在实践中就是成文法批量生产,法律数量蔚为大观,法律对社会事务的支配,无论在广度、深度上,还是数量、质量上都有了革命性的变化。   二十多年来,作为文本的、静态的法律已日臻完备,法律已经走出了无法无天、供应短缺的时代。然而,反思我国的立法,我们走的依然是一条数量密集型的立法路子,两级、多层次的立法格局导致了立法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了立法规模的追逐与竞赛,导致了法律内容相互之间在衔接和协调的难度增加,导致很多法律被虚设成一种无用的摆设。更为严重的是,审视这些洋洋大观的法律文本,宣示性、纲领性、前瞻性的法律条文充斥其中,一些法律的操作性不强、指导性不够、实效性不行。比如一些法规中,“不准”、“严禁”的规定看似铁板一块,但却因没有可操作性的“罚则”,而成为虚化的法律语言。于是,社会上有人指责和评说中国的法律不起作用,是橡皮图章,中国的法律出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大于法”、“情大于法”、“潜规则大于法”的不正常现象,很多人强烈呼吁必须“让‘某某法’硬起来”。   法律是一种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它本身包括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针对不同的社会现象进行不同的规范是法律分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存在软法、硬法的客观基础。法律中存在指引性、建议性的条款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中都存在,因而,法律中存在“软法”现象也属于正常。本文所关注和讨论的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由于各种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杂糅在一块,本来应该是硬的法律却没有硬起来,而应该软的东西却充当了硬的角色。这是我们需要在实践中注意解决和应对的东西。   以工会法为例,很多人就指责这部法律,法律责任缺失、刚性不足。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虽然专章设立了“法律责任”,但经过多年的实践,仍还是一部“软法”。《工会法》赋予了工会不少权利,可这些权利一旦遭到侵害时怎么办,法律责任要么规定得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要么对违法成本规定的比较低,不足以产生应有的威慑力。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政绩冲动”而对违反《工会法》的侵权行为查处不力,同时也纵容了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法律的行为。法律有没有强制力,违法行为能否得到应有的惩罚,是衡量一部法律有没有威慑力、有多大威慑力的重要标准。违法行为得不到严惩,处罚力度不到位,说明《工会法》太“软”,法律责任是“纸上谈兵”。   再以《环保法》为例,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但对于何谓“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却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实践中难以把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原则,但却对公众如何参与,参与的程序、方式,对公众表达意见的处理、公众意见的效力等均未加以规定,因此,该规定在实践中远未起到立法预期的效果。其他的如排污许可证制度、总量控制制度、集中控制制度的适用范围更是充满了弹性,增加了落实的难度。最终使得本身设想得很好的规定在实践中无法落实,其实际的作用除了宣示立法者的立场外,基本上是一纸空文。   再以统计法为例。尽管我国颁布了统计法,但仍有不少单位和个人统计的法律意识淡薄。比如,被统计调查的对象不愿意履行统计法规定的义务,对统计部门布置的调查任务,或置之不理,或敷衍应付,甚至拒绝接受统计调查;一些地方领导担心统计执法影响“政绩”,不支持甚至压制统计部门执法办案,助长弄虚作假现象;一些基层单位对统计执法不配合,有的公然抵制统计部门的检查,普遍存在在统计执法中取证难、处理难、执行难的问题。跟公、检、法、税务等部门的法规相比,对不遵守统计法规的人员没有任何威慑力。   再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已经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对这样的规定置若罔闻,农民工的工资仍然以各种名目为由受到拖欠和克扣。   从理论上说,工会法、统计法,劳动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无一不是经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且也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在全国范围正式颁布实施的。它们具有法所具有的国家意志性、普遍约束力、国家强制性、明确公开性等特征,它们天然的具有了“法律约束力”,但是,正是这样一些具有法律特性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仍然给人们留下了“软”的印象,这种软法现象的客观存在必须引起我们的反思和重视。   (二)执法的变形扭曲加剧了法律的无效   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们大体上构架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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