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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法律课堂中几种不合宜教学案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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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法律课堂中几种不合宜教学案例

中职法律课堂中几种不合宜教学案例   【摘要】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为了活跃课堂,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法律课堂变得生动活泼,授课教师往往大量采用案例分析教学,以避免法律理论和法律条文的枯燥解读。但是,中职教育面对的是准备走出社会的14—18岁的未成年学生,倘若在法律课堂的案例分析和运用上漠视了这个年龄段的心理学问题,忽视了他们的社会阅历和年龄段因素,这是不合宜甚至有害的。本文通过分析和探讨中职法律课堂中几种不合宜的教学案例,希望从中得到启示,以便纠正教学方法,更利于学生掌握抽象的法学原理和法律规定。   【关键词】法律课堂 社会阅历 案例分析   根据教育心理学的定义,教育心理学是研究教育和教学过程中的种种心理现象及其变化,揭示在教育、教学影响下,受教育者学习和掌握知识、技能、发展智力和个性的心理规律:研究形成受教育者道德品质的心理特点,以及教育和心理发展的相互关系,是研究在教育情境下人类的学习、教育干预的效果、教学心理,以及学校组织的社会心理学。教育心理学的重点是把心理学的理论或研究所得应用在教育上。中职教育是为社会输出初、中级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在中职学生走向工作岗位前,法律基础教育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某些法律课堂运用司法实践案例分析教育,看上去非常精彩,其实却忽视了学生们的社会阅历及这个年龄阶段的心理特点,违背了教学和教育的双重性,成为失败的教学经历。笔者以下试从三个方面说说失败的法律课堂。   一、以情节描述为主的案中案故事不宜为教学案例   中职学生大都是年龄在14—18岁的青少年,这一年龄阶段的学生缺少社会阅历,但又刚好处于身心发展的转折点和关键的人生阶段,其特点往往是容易冲动,对外面的世界无限好奇。某些法学授课教师,为了使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不那么枯燥,吸引学生注意力,喜欢选择一些故事情节过于离奇,非常吸引眼球的案件来帮助理解。但是,这样的故事情节往往偏重于突出个人英雄主义,过于渲染社会的阴暗面。殊不知,青少年的模仿能力比较强,在好奇心驱???下,在冲动与好奇心的作用之下,很容易会学习故事中的某种情节进行犯罪活动。可见,注重描绘故事情节的案例教学对于是非分辨能力较弱的中职学生来说,无疑是有害的。因此,法学教师应该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为实现教学和教育目标,运用以真实生活为情境的教学案例,启发学生思考,结合课本的法律条文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正确的解读,作出合理的判断,这样,不仅有助于学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而且更便于学生今后碰到相同或类似问题能有正确的理解和处理方法。   二、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不宜为教学案例   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诸如故意杀人等过于血惺的案件不宜为教学案例。诚然,在生活中的确时有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发生,但是,如果法学教师在涉世不深的中职学生课堂中反复讲述曾经发生过的“血惺”,难免会形成听觉暴力,从心理上给学生们一种错误的信息,那就是社会的阴暗面被放大。如果过分渲染阴暗面,就不可避免地加剧人的某一种焦虑情绪,激发更多可怕想象,让学生产生一种到处充满暴力、欺骗和不安全感的错觉。心理学家弗洛伊德假定:当个体所接到的刺激超过了本身控制和释放能量的界限时,个体就会产生一种创伤感、危险感,伴随这种创伤感、危险感出现的体验就是焦虑。在法律课堂上的案件实例,作为对思想和精神的刺激物,对于缺乏安全感的未成年学生来说,这种过于暴力的案例或多或少的更易于以一种不安全的方式去理解,而不是以一种让人感到安全感的方式来被理解。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自我感觉有安全感的人往往具备正确的接纳和自我认同,相反,长期没有安全感的人往往隐藏着强烈的自卑心理和敌对情绪。对于正在学校接受教育的中职学生来说,正面教育对于多数教育者应该是第一选择,对中职学生教育要达到动其心、激其情、导其行的效果,在法律课堂上就必须讲求正确的教育方法,正面教育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三、有争议或得不到圆满解释和理解的案例不宜为教学案例   法律课堂上的案例必须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能够确保某个通过学生的集体讨论和教师有理有据分析,定能盖棺定论没有争议的知识案例。课堂上法律教学案例做到保证生动又有趣,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如果案例本身不能说明所讲知识点的确定性,那将是一个失败的教学案例。一般来说,大都涉及社会热点法律问题的案例,都有比较复杂的社会背景、牵扯知识面多而广,都是法律教师好的素材。教学案例选择一定要保持真实性。身边发生的,能用真名实姓身上发生的案例最好,尽量不要反复使用某某先生,某某女士等名字。因为真实才能让人感动,因为真实才能让课堂中学生保持一种好奇,不会感觉到教师是为了说案例而举假案例,进而产生厌烦情绪。在法律课堂中,授课教师采用多媒体教学,比较直观易懂,并可以向学生传授更多的知识信息,通过大屏幕的播放热点案例,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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