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林业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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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林业规章制度

乡镇林业站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发展林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执行以营林为基础,造管并举,普遍护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保护山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积极开展植树造林,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 明山镇林业站是明山镇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第二章 森林保护   第七条 明山镇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八条 禁止毁林开荒,禁止毁林采石、采沙、采土以及其它毁林行为,对确需在林地内采石、采沙、采土的,应报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补偿费。   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砍伐林木的,必须经过批准,并给予经济补偿。   第九条 不准将责任山、自留山出租、出卖给他人毁林开荒,违者,要追究出租、出卖者的责任。   第十条 轮歇地恢复为成材林的,不再作为轮歇地,林木收益归经营者。     第十一条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第十二条  水源林、水土保持林、护路林、护岸林均属于防护林,应划为禁伐区,严禁主伐。   第十三条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采伐、放牧。   第十四条 对新造林地、幼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村制定规划,分期、分批进行封山育林,封山育林期间,除护林人员外,禁止人畜进山。   第十五条 必须加强珍稀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切实加强病虫害的防治和林木种苗的检疫工作。 第三章 造林育林   第十七条 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植树造林,鼓励和扶持集体、个人发展林业,谁造谁有。   第十八条 植树造林坚持多林种、多树种的原则,根据需要营造防护林。   第十九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技术规程,逐步推行工程造林,坚持造管并重的原则,建立检查验收制度,成活率达不到85%以上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面积。   第二十条 应加强林业科技教育,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实行科技兴林。 第四章 采伐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伐国有和集体的森林,必须执行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坚持实行限额采伐,控制资源消耗,年采伐限额指标,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指标提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实行凭证采伐制度,禁止无证采伐或超数量采伐。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林区采伐剩余物的,须经镇林业站批准取得证明,不征收育林费、伐区道路延伸费、林区管理建设费、林政管理费。 第五章  林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明确林木林地所有权和经营管理使用者责、权、利的关系,加强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林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责任山的经营管理,必须签订承包合同,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因建设需要占有国有林地,征用集体林地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上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     第二十八条 山林权属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按分级负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第七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镇林业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国家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本条例;   (二)负责本地区的护林防火、植树造林和森林病虫害防治;   (三)为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规划和计划提出建议,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四)配合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开展林业资源调查工作,负责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   (五)核定并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和个人年度采伐计划,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授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检查、督促林木采伐及销售;   (六)推广林业实用技术和林业生产经验,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做好林木种苗的采集、培育和购销;   (七)协助有关部门调处山林纠纷,查处毁林案件,维护林区治安;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在林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一)在完成保护和发展林业的各项指标作出显著成绩的;连续三年全面完成各项指标成绩优异的;   (二)当年未发生森林火灾或护林防火各项指标控制在规定限度以下的;   (三)在发现、扑救森林火灾中的有功人员;   (四)超额完成当年植树造林任务,经检查成活率达90%以上的;   (五)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或迹地更新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七)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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