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工资料管理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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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轨道交通工资料管理规程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和过程控制,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资料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1.0.3 本规程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轨道交通工程资料管理。凡参与本公司管理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4 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5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应形成齐全、完整、准确的电子数据,并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等载体的工程档案代替纸质载体的工程档案。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应采用缩微品。 1.0.6 本公司轨道交通工程资料的管理执行本规程。工程中有关安全资料的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规程或文件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资料(Project Documents)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2 基建文件(Capital Construction Document)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分为工程准备文件和竣工验收等文件。 工程准备文件(Preliminary Docu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Handing over Document)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3 监理资料(Consulting Document) 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4 土建施工资料(Construction Document) 施工单位在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5 设备及系统安装和调试资料(Equipment and System Installation Document) 施工单位在设备及系统安装和调试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轨道工程、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PIS、MIS、BAS、FAS等安装和调试资料。 2.0.6 竣工图(As-built 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7 工程档案(Project Archives)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2.0.8 立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组卷。 2.0.9 归档(Putting into Record) 文件的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3 管理职责 3.1 通用职责 3.1.1 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3.1.2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1.3 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 3.1.4 工程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与控制工作。建设过程中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和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3.1.5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2 建设单位职责 3.2.1 应负责基建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基建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3.2.2 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3.2.3 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 3.2.4 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物资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 3.2.5 应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 3.2.6 对须建设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应签署意见。 3.2.7 应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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