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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问题对策研究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问题对策研究
摘要:加强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的对策是:加强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障;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的管理督促;完善高校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其教育与管理职能等。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权益;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3-0048-02
大学生兼职已成为大学生中的普遍现象,随之而来的大学生兼职问题日益成为高校、家庭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本课题前期研究发现大学生兼职权益遭到侵犯的原因主要包括:兼职法律制度保障的缺失,使兼职大学生成为“三不管”人员;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违规用工;中介机构利用大学生的信任,应付性地介绍工作,缺乏规制中介行为的规定;学校勤工助学机构未充分履行相应义务,保驾护航作用微乎其微;学生自身维权意识薄弱、社会经验十分缺乏等。为此有针对性地提出如下解决对策,以加强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障。
一、加强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障
1.将学生兼职工作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
1995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1]。参与兼职的大学生能否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享受上述劳动者权利呢?
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2]按照该规定,学生从事兼职活动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不过,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05年我国颁布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规定了两方面内容:第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3]。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就在法律意义上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建议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明确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勤工助学行为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将其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以维护兼职学生的合法权益。
2.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专门制定了《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其中,第6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该办法规定之列。因此,用人单位需要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必须经过学校批准。学生参与社会兼职打工也应该通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只有这样才能纳入该办法的保护范围。第23条规定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因此学校要按照规定,严把用人单位质量关,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合适的学生。该办法第24条至第26条规定了校内外勤工助学的薪酬标准[4]。对于校内勤工助学,校方应按照该办法要求,保证兼职学生的合法薪酬。对于校外勤工助学,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需要共同协商,并签订具有法律效用的三方协议。按照该办法实施勤工助学活动,方能获得该法律的保护,保障学生利益。
二、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的管理督促
1.将用人单位兼职用工进行备案,强化管理制度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2006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提出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5]。用人单位兼职用工也有必要与全日制用工一样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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