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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各单位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规相关规定,特制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职所有人员。
第三条 定义
1、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故: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故: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故: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故: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轻微环境事故。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轻微环境事故:
因环境污染造成周边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发生中毒(重伤)5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职责界定及事故调查
第四条 职责界定
1、总经理是公司防范环境事故、调查环境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2、公司分管副总是公司防范环境事故、调查环境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3、各厂/处厂长/处长是本单位防范环境事故、调查环境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4、供应处对危险品的采购、存储、运输环境事故负管理责任;对产品外销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事故负管理责任;
5、工程设备处对施工环境事故以及设备的环境事故负管理责任;
6、炼钢对放射性源的保管、检修维护造成的环境事故负直接责任;
7、能源中心对上述环境事故负环境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环境责任事故的分析调查
1、Ⅰ--Ⅳ级污染事故由国家、省、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和处理。
2、一般污染事故由公司按职责和分工组织调查和处理。轻微事故一般由分厂组织调查。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轻微事故由公司环保管理委员会组织调查。
3、事故的调查结果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环境影响程度、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发生环境事故必须对事故责任进行分析,并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般责任来确定事故责任的划分。
第六条 事故责任的判定
1、 领导违章指挥、强令盲干、且作业者不予抵制而在执行过程中造成环境事故的,指挥者负主要责任,作业者负次要责任。如领导发现违章作业不予制止,造成环境事故的,领导者和违章者均负主要责任。
2、员工违章操作造成环境事故的,违章者负主要责任,班长以及当班作业区负次要责任,作业长及主管厂长负一定的管理责任。
3、因设计缺陷造成的环境事故,由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配合执行环保“三同时”规定,造成环境事故,由项目单位负主要责任;
5、对于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个人、班组、各单位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负主要责任;基层单位无力解决且已呈报公司有关部门未得到及时解决,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事故,由公司有关部门负主要责任,基层单位负次要责任。
6、因上班出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了的,既不报告,又不向下班交接清楚而造成环境事故,上班当班人员负主要责任,下班当班人员负次要责任。
7、同一班、同一场所作业人员发现违章行为未抵制,造成事故的,违章者负主要责任,同一班、同一场所其他作业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三章 责任的行政及经济追究
第七条 环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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