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碳排放衡量指标的比较研究【开题报告+文献综述+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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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 开题报告 国际经济与贸易 大国碳排放衡量指标的比较研究 一、立论依据 1.研究意义、预期目标 作为人类社会21世纪面临的最重大的挑战之一,全球气候变化已成为环境外交的主要议题。围绕防止气候变暖的国际谈判不仅关系着人类的生存环境,而且可能对全球政治经济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由于气候变化超出一般的科学问题,涉及人类社会的生产和消费模式、生存空间和发展权等社会经济各个领域,使得全球气候谈判面临巨大挑战。 为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稳定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目标,自《公约》生效以来,各国研究机构陆续提出多种碳排放限额分配方案。其分配原则也不尽相同,有的提倡效率,有的主张公平,有的基于现实,有的考虑历史责任。不同的分配原则与方法代表了不同的利益取向。当前,面临哥本哈根会议就2012年后全球减排行动作出安排,G8首脑再次强调相对于工业革命前全球地表温升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2050 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至少减少50%的全球长期减排目标,并承诺发达国家自身至少减排80%,而且越来越倾向于把减排的基准年份定为1990年,并力图将上述全球长期减排目标涉及各国义务的分担,因事关各国根本利益,从而使碳排放权分配问题再度成为新的热点。 围绕如何确定碳排放空间的分配,各国在指标选择、阶段目标设定、技术和资金转让等问题展开激烈的争吵,以期为自身谋取更大的发展空间。鉴于碳排放衡量指标是评价各国历史责任和确定碳排放空间分配的依据,因而成为全球气候政治谈判的焦点之一,引发学术界对碳排放衡量指标的研究。 本文从气候谈判中涉及的公平公正原则出发,通过系统阐述国际上主要的碳排放衡量指标(国家排放总量、累积排放总量、人均排放指标、人均累积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结合定量剖析这些评价指标的优缺点及其局限性。并基于平等主义原则和责任原则,提出“工业化人均累积排放量”的新指标。最终,希望所获资料能为合理评价历史责任和确定碳排放权的分配提供依据。 另外,本文基于世界资源研究所(WRI)、美国能源部能源信息署(EIA)等机构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选取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世界主要工业化国家(G6国家),以及中国、巴西、印度等3个主要的发展中国家作为分析对象进行定量评价。因为这些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是国际关注的焦点,而且其当前和未来的减排政策将影响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实现。以这些国家作为研究对象来分析当前温室气体排放评价指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 最早应用的衡量指标是国家排放总量,即以国家为单元计算碳排放总量。国家排放总量考虑到各国的主权性,其值越大表明一国应承担更大的责任,进而需要承担更多的减排义务和成本。现在以欧盟为首的一批国家倡导“碳帽”(Carbon Cap)这样一个减排目标,即限定各国的排放总量上限,支持这个观点的代表人物Stern(2008)认为在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因为排放所涉及的最终政策目标——气候变化——存在太多不确定性和道德伦理的考虑,而价格对于这些因素是非常敏感的,所以建议采用限制总量的政策来进行控制。批判此观点的国内学者潘家华(2009)在《基于人际公平的碳排放概念及其理论含义》写到发展中国家人口占全球人口的80%,基本需求尚未满足,未来必将成为全球排放的主体。从长远来看,建立在国家排放总量上的减排制度显然忽略了个体上的公平性,忽略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 后来,发展中国家学者指出了人均温室气体排放的概念,试图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争取发展空间。人均排放指标反映各国平均每个人对全球气候变暖排放的贡献,其值越大表明一国平均每个人占用更多的全球气候资源。而发达国家学者在人均排放的基础上提出了“紧缩与趋同”方案。陈文颖等人(2005)发表的《全球未来碳排放“两个趋同”的分配方法》中说到此方案的特征是忽视发达与发展中国家历史排放的不公平以及现实排放的不公平,而且继续承认未来排放的不公平。这意味着未来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水平不能超过发达国家,只能在发达国家发展的水平之下发展。 累积排放概念最早见于巴西政府于1997年提出的“巴西案文”。该案文估算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排放源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相对贡献,旨在量化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陈文颖等(1990)介绍了巴西提案中有效排放量的概念,从历史责任和公平性的角度探析了该指标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吴宗鑫等(1998)发表的《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与碳排放限额分配》中表明,考虑历史碳排放责任的人均原则,将使历史累积排放量较大的地区如北美、西欧、东欧及前苏联的碳排放限额有大幅度的下降,而发展中国家地区的碳排放限额则有较大增加如亚洲计划经济国家、非洲。可见,碳排放衡量指标必须考虑历史责任,这可以促进南北间资源的转移,对我国也有利,是我国在环境外交谈判中应坚持的分配原则。然而,累积排放只考虑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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