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者保护与民法慈悲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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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保护与民法慈悲心

课程教学方案(第六讲) 学院 法学院 任课教师 叶名怡 授课 题目 弱者保护与民法慈悲心 授 课 时间长度 45 分钟 教学 目标 本课程将主要面向大一本科生,从国家、社会、组织体、市场以及个人多个角度出发,介绍及法律与生活的关系。 通过第一讲的课程,使学生了解民法视野下的弱者有哪些以及如何通过法律规范对弱者进行保护。 通过这讲课程,使学生了解公平的含义,形式公平、实质公平与民法上的公平有什么关系,培养学生对法律学科的兴趣和法律思维。 基本 要求 要求学生完整阅读课程材料,积极参与课程讨论,能深入思考教师提出的启发性问题,并能举一反三,加深对法律与生活二者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教学 重点 民法如何通过法律规范保障弱者的权利。 形式公平、实质公平与民法上的公平的关系。 教学 方法 分析 本课程的方法为教师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先由教师提供阅读材料由学生事先阅读,其次在课堂上由教师进行提纲挈领的讲解,并组织学生围绕某些特定主题进行讨论和回应,指出他们的优点和不足,逐渐培养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和自主学习的能力。 教学方式:讲授( 探究( 问答( 讨论( 实验□ 演示□ 练习□ 其他□ 授课 类型 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练习课□ 其他□ 内容讲解 第一讲: 第一步 教师提供阅读材料由学生事先阅读 案例11瞿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12李某某诉沈某某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注:可以引用案例4说明老人也是民法中的弱者。) 第二步 教师进行提纲挈领的讲解 一、讲解案例 通过讲解案例11,《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列。突出体现在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属于民法视野下的弱者,民法规范对其给予了特殊的保护。通过讲解案例12,通过《民法通则》第14条第16条引出监护制度,从而说明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法中的弱者,民法对其也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对其给予相应的保护。 通过对以上两个案例的讲解,引出本讲的主题:弱者保护与民法慈悲心。民法视野下的弱者有哪些呢?老人、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弱者的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犯,那么,法律如何通过法律规范来保护弱者的权益呢? 二、主要内容 1、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人格平等、资格平等、权利能力平等,并不保证财富平等、社会地位平等。概言之,形式平等,非实质平等。 2、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形式公平而非实质公平。因为是否公平,取决于每个人内心的确信和判断。 3、在特殊典型场合下,民法也会考虑到实质公平。这些典型的实力不对等的情形包括:消费者、劳动者、投保人、老人妇女儿童、先天特殊体质者。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 保护消费者的特权:1)知悉真实情况权(知情权)。2)自主选择权3)人身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如果人身、财产受到威胁。实践生活中的毒酒事件,劣质药品和化妆品事件,电器、压力容器、玩具、鞭炮烟火、机动车等因漏电、燃烧、爆炸及失灵等原因致人损害案件,是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典型事例。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6)获得知识权。7)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8)监督批评权 A、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执行政策法规不力,或者在日常工作中不注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提出质询、批评或建议。B、对于生产经营者从事有损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心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通过报刊。9)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5、《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资本由原有规定的50万元(草案建议10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并增加了对单位经营场所和设施的要求,使得从事劳务派遣业的单位资质大为提升,防止皮包公司的出现,为行政监管的强化创造了条件。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中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进行了原则规定,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则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在履行同工同酬原则上的作为义务,即要求用工单位在劳动报酬分配上履行被派遣劳动者与该单位劳动者的同工同酬原则。用工单位上述义务的确立,为被派遣劳动者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继而对于违法派遣的追责提供了法律上的根据。(三)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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