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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犯罪打击与防范
虚假诉讼犯罪打击与防范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文书、公正文书等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申请法院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执行的行为。近年来,虚假诉讼现象时有发生,并呈现多发趋势,这种借助诉讼形式蒙蔽审判机关、利用司法裁判的强制力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2010年,杭州市检察院联合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创建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新机制,“四力合一”、重拳打击虚假诉讼,取得了良好成效。本文通过对2010年度杭州市检察机关联动查办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情况的剖析,分析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提出防范虚假诉讼的对策。
一、杭州市检察机关参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概况
长期以来,打击虚假诉讼面临着三大难题。一是线索发现难。虚假诉讼是民事诉讼的原被告双方事先相互串通,共同蒙蔽法院的行为,这种预谋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以致发现“虚假”难度很大。二是立案侦查难。公安机关立案需要初步证据,但虚假诉讼的隐蔽性以及虚假诉讼犯罪人之间的协调配合,使得虚假诉讼的查处往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却收效甚微,侦查的难度相当大。三是监督防范难。由于社会基础薄弱,社会公众鉴别虚假诉讼能力欠缺,再加之打击虚假诉讼手段限于事后查处,预警防范虚假诉讼难度大。
针对这三大难题,2010年初,经杭州市检察院牵头,市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四部门密切磋商,共同研究出台了《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的会议纪要》,在全省率先建立了“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新机制”,以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受理申诉案件为突破口,在检察系统内部及政法各部门之间形成虚假诉讼线索发现——案件查办——监督防范等环节的全方位联动。
1.围绕线索发现难问题,建立联查机制,变被动等待为主动发现。改变以往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做等”线索的单一模式,创设多部门、多主体联动审查的线索发现方式,包括建立检察机关内部联动机制和政法各部门间的信息通报、资源共享和线索移送制度。
2.围绕立案侦查难问题,建立联办机制,变单兵作战为群策群力。改变公安机关单独侦查模式,建立以侦查部门为主导、多部门主动配合的查办格局。
3.围绕监督防范难问题,建立联防模式,变事后纠正为预警防控。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新机制建立后,打击和防范虚假诉讼从各自为战走向了联动查纠,周期更短效率更高,从单一查处转变为全面防范,社会效果更显著。2010年杭州市检察机关共联动查办虚假诉讼案件11件,25名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罪名为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和诈骗罪,其中妨害作证罪13人,帮助伪造证据罪8人,诈骗罪1人,3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为国家和个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有1名当事人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有2名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撤回了标的达2000余万元的虚假诉讼。
二、当前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从目前查办的案件情况看,虚假诉讼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案件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案件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通过伪造证据等方式直接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第一种形式的案件发案比例高,占全部查办案件的80%以上,第二种形式案件不足案件总数的20%,分析这两类案件,特别是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多以民间借贷纠纷作为诉讼案由。所查办的11件虚假诉讼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9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一般合同纠纷各1件。高达82%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人选择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因为民间借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借条,伪造借条对于有通谋意愿的当事人来说相当容易,而法官通常也依据借条认定借贷关系,这使得造假目的易于实现。而且,根据标的额的多少,虚假诉讼者将借款用途有选择性的区分为生活性借贷和生产经营性借贷两种,以使借贷金额与款项用途相吻合,蒙蔽法院。
二是犯罪个体大多学历低、收入水平不高。25名责任人中除涉案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文化程度为大学以上学历外,其余涉案主体普遍学历较低,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占64%。从身份职业看,涉案人员为个体经营者、农民、无业人员、普通职工和法律工作者,其中农民、无业人员和普通职工占犯罪总数的60%,这些人收入水平总体偏低,有部分个体经营者因为经营亏损,收入锐减,以致在案发时收入水平亦较低。(参见下表)
三是被告多涉其他财产纠纷。主要以离婚纠纷、企业破产纠纷、房屋权属纠纷等最常见,当事人往往希望通过诉讼途径得到法院对财产权利的确认或变更,继而达到自己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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