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罪中“应缴出资数额”认定基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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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中“应缴出资数额”认定基准

虚报注册资本罪中“应缴出资数额”认定基准   本文案例启示:虚报注册资本罪中“应缴出资数额”的认定应结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保护法益、刑法的文义解释和我国当前公司资本制度综合考虑。在公司增资的场合,宜将“应缴出资数额”解释为包括公司增资前已有的注册资本额,如此有助于限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处罚范围,满足刑法适应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   [基本案情] 甲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是500万元。经营两年后公司决定增加注册资本,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增加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但实际上甲仅缴纳了80万元,虚假增资120万元,且甲公司对该120万元应缴纳的出资额在法定期限内也未补缴。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中“应缴出资数额”的法律规定   具备法定注册资本是我国设立公司的实质性要件之一。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其中第1款和第2款对虚报注册资本罪追诉标准采取的是数额加比例的方式。《规定》第2款指出:“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追诉”。可见,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数量及其所占公司“应缴出资数额”的比例对于本罪的成立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应缴出资数额”,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机构登记的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对“应缴出资数额”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容易认定。目前有争议的问题是:在公司增资的场合,“应缴出资数额”究竟是仅限于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还是应包括公司成立???股东已缴纳的注册资本部分,不同理解将关系到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处罚范围和该类案件性质的认定。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中“应缴出资数额”的司法认定   对于上述案件,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客体是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制度,既然甲公司登记增加注册资本200万元,而实际仅缴纳了80万元,虚假增资120万元,欺骗了国家登记机关,虚报数额(120万元)达到了司法解释规定的“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200万元)百分之六十”,所以,应当按照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认定虚报数额是否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和比例时,“应缴出资数额”应包括公司增资前已有的注册资本数额。本案中,甲公司虚假增资120万元是事实,但其成立时公司已有500万元注册资本,只是欲增加注册资本200万元,所以,其“应缴纳出资总额”应当理解为700万元。本案虽然行为人虚报数额为120万元,但并未达到司法解释第2款规定的“占其应缴出资数额(700万元)60%”的标准,所以,不成立虚报注册资本罪。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从本罪保护的法益看,不宜将本案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罪。立法者之所以要将某一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根本原因是该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侵害了特定法益,所以,某种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犯罪,必须从实质上考察该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也就是说,在解释论上,法益对于刑罚处罚范围和刑法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具有指导意义。笔者不否认虚报注册资本罪侵害了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但仅此理解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该观点只是从形式上阐述了本罪的法益,并没有从实质上回答为何我国要建立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也没有揭示其所侵害的公司登记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究竟是什么。而且,如果认为刑法不加区别地保护所有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也将会导致刑法适用的泛化,不符合刑法属于司法法而有别于行政法的属性。所以,理解本罪的法益,须从实质方面考察我国公司法设置注册资本制度的本意。在我国,注册资本制度之所以被强调,甚至不惜动用刑法对其保护,笔者认为,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采取的是“严格资本制”,注册资本不仅是公司经营资本的一部分,关涉股东权益划分,更重要的还在于注册资本制度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维护交易安全的基本保障。如果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将危及债权人利益。对于公司承担债务的形式,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显然包括了增资前的注册资本部分。换句话说,增资前公司注册资本数量对于决定公司承担债务的能力,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即便在增资的场合行为人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只要公司在整体上资本充足,就不会危及交易安全和侵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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