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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教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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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政策规定
实行免抵退税的条件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其中生产企业的条件是:
须是独立核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须是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二)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也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三)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外购产品,符合国税函[2002]1170号和国税发[2002]152号规定的,从2002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2003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实行专用税票管理)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产品,免征消费税办法。
免抵退税概念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免抵退税计算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目前仅指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作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计算依据的“进料加工免税进口原材料价格”指当期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购进发生额。(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为准)
作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依据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指当期作销(并非收齐单证部分,而是所有做销的)并进行了出口免抵税申报的出口货物离岸价,作销原则为:
1、作销时间:以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即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数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收取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手续的当天。
2、作销价格:以出口发票上的出口货物离岸价(FOB ) 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应予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3、汇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为依据。可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企业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汇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额
作为免抵退税额计算依据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指单证齐全并进行了出口免抵退税申报的出口货物离岸价。
作为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计算依据的“进料加工免税进口原材料价格”指当期免税进口料件购进发生额。(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为准)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其他政策规定
(一)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退税纳入正常分类管理。
(二)生产企业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收齐相关单证并履行出口“免、抵、退”税申报。超过90天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出口企业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补缴增值税申报表》申报纳税(同时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应纳税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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