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人身赔偿纠纷 人身损害的后续费用赔偿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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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人身赔偿纠纷 人身损害的后续费用赔偿问题

关于人身损害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 【问题提示】 人身损害的后续费用赔偿是否合理、正当?当人身损害致人伤残的赔偿制度比致人死亡的赔偿制度更为完善、严厉之时,作为公民行为规范的法律应当如何改善,成为公民真正标准的行为准则。 【要点提示】 在“撞伤不如撞死”现象辈出的当今社会,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该尽快完善人身损害致人死亡赔偿制度,以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指引公民的行为。 【案情】 原告诉称,2007年4月12日,我乘坐被告麻章区运输公司属下的粤G03829号大客车,从茂名至湛江,车辆行驶至茂湛高速公路31km路段时,车辆碰撞到其他车辆,造成粤G03829号大客车上9名乘客死亡,包括我在内的19名乘客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茂名交警高速公路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中包括我在内的乘客没有责任。我在这次事故中造成第十二胸椎椎体骨折,2007年4月13日至2008年6月6日在茂名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这笔费用法院已判决。因今年即2009年3月23日至4月10日我再次到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做胸椎弓根钉棒内固定取业术,我支出医疗费12607.5元,另损失误工费4766.67元〔1300元/月÷30天×(19+9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50元×19天),护理费5500元(50元×110天),共计26554.17元。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被告应赔偿我以上损失。 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医疗费以发票为准,交通费可酌情认定,住院伙食费由法院认定,误工费不认可91天,护理费虽有医嘱,但我方有异议,营养费没有依据,原告上次起诉没有主张鉴定费,视其已放弃司法鉴定费。 被告麻章区运输公司不到庭不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3日3时25分许,被告麻章区运输公司张建光司机驾驶G03829号大客车,在茂名高速公路沿湛江方向行驶时,车辆碰撞由林怀海驾驶的处于停止状态的骑轧在主车道与紧急停车道分道线上的桂E02050号大货车(所有人为陈树珠个人车辆)的尾部,造成张建光和林怀海等9人死亡,原告钟华娣等19名乘客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原告当天被送往茂名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08年6月6日出院。茂名交警认定:张建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这起事故原告曾于2008年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霞民一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麻章区运输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费、精神损失赔偿金共88460.32元给原告。被告此次保险公司在20万元的额度内负连带责任。二、陈树珠赔偿37911.56元给原告,安邦保险公司在20万元的额度内负连带责任。三、麻章区运输公司与陈树珠对原告的赔偿款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今次起诉,是原告因第一次起诉时胸椎椎体骨折手术后需取出固定物而住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原告请求医疗费12607.5元,提供(2009年3月23日-2009年4月10日)住院收费收据一张12470元,门诊收据一张137.5元。请求误工费4766.6元,提供湛江市赤坎御唐府鲍满楼《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工资每月1300元,请求护理费5500元,提供钟华凤的身份证,证明护理人和主张每天50元共91天。请求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按50元计19天。请求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请求司法鉴定费1530元,提供发票3张。 【审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湛江市麻章区运输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共25444.17元给原告钟华娣。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20万元的保险额度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64元,有两被告连带负担。 【评析】 一、被告人不到庭亦不答辩的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听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也不答辩,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湛江市麻章区运输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即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默认原告钟华娣的所有证据有效和诉讼主张。 二、关于遭受人身损害的后续治疗的费用赔偿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原告于2008年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并得到法院的支持。此次起诉是原告因第一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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