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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课件
主讲人: 2014、4、23 要点二:主体要件 个人。个人犯罪。属于作为犯罪。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包括: 煤矿老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企业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包括被强令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要点三:主观要件 过失犯罪。 安全第一、教育为先 要点四: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企业的生产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要点五:客观要件 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2、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存在“三违”,不服从管理。 3、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要点六:一般处罚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安全第一、教育为先 要点七:从重处罚 “情节特别恶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从重处罚: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9人以上,或者轻伤27人以上,或者 重伤6人、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轻伤18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 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 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如重大政治影响。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安全第一、教育为先 要点八:“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1、违章指挥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章指挥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 罚而不改正,再次违章指挥;或者屡次违章指挥;或者明知没有安全保 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 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 2、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 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 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 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安全第一、教育为先 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第一、教育为先 释义要点: 要点一:立案追诉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30万元以上的; 安全第一、教育为先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 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 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 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安全第一、教育为先 要点二:主体要件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包括两类: 1、企业人员。包括煤矿老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企业主要 负责人。 2、政府机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中,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要点三:主观要件 故意犯罪。 安全第一、教育为先 要点四:客体要件 侵犯的是企业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要点五:客观要件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属 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追求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要点六:一般处罚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安全第一、教育为先 要点七:从重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9人以上,或者 轻伤27人以上,或者重伤6人、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轻伤18人以 上的;或者增加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 果扩大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 产经营。 安全第一、教育为先 要点八: 1、在生产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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