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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九矿业权评估师(法律部分)
2009矿业权评估师考试 法律部分 一、 矿产资源法概述 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由地质作用形成,在当前和将来的技术条件下,具有开发利用价值,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按用途、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可划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等四大类。 相关的资源法规 (1)林业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草原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3)渔业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4)矿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5)土地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6)水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7)物种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8)气候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行政法规)》;(9)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行政法规)》;(10)文物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4年3月2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矿产资源法》作了修改。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作为矿产资源法的补充。 矿产资源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 《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即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这是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认定。根据这一原则,《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此外,还规定了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等等。这些都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的延伸。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根据这一原则,《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此外,还规定了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给予制裁。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法律地位 《宪法》第七、八、十一条规定,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根据这一原则,《矿产资源法》第四条规定:“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制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环境保护 《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根据这一原则,《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法律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无偿授予申请人的,法律还规定采矿权不得转让、抵押。原有的法律规定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阻碍了矿业经济的发展。 1996年国家修改了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了矿业权的有偿取得和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原则,并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法规,规定实施这一法律制度的管理原则和程序。实施这一原则,既保证了矿产资源的保值和增值,又将促使矿业权人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和矿业权人的经济利益,达到振兴矿业的目的。 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宪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根据这一原则,《矿产资源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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