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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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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 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内容;第一节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简介;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简要介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二、地质灾害防治的三项原则; 三、地质灾害防治的五项制度 ;(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地质灾害评估和防治工程资质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凡是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都必须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地质灾害防治的五项措施 ;五、《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有关资质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禁止性规定]: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第四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简介 ;一、三个资质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 (一)总则 (二)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三)申请和审批    (四)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一)总则;[资质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县级以上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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