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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CMI运输法草案重要规定简单分析.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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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CMI运输法草案重要规定简单分析

对CMI运输法草案重要规定的简单分析 提 纲 一、CMI运输法草案的重点与难点内容 (一)运输合同定义和适用范围问题 (二)网状责任问题 (三)履约方问题 (四)控制权问题 二、CMI运输法草案对国际海运立法的意义 一、CMI草案的重点与难点 自2001年12月,国际海事委员会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了《运输法文书草案》(以下简称文书草案)之后,每年对于该草案都在进行讨论,尤其是其中以引起争议的部分更成为各国及学者们关注的主要问题。在此,我主要对以下几个问题展开介绍: (一)公约适用范围和运输合同定义问题 1、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规定。经讨论后,新的适用范围是:该公约适用于一切运输合同,在连接点中包括了除传统的收货地与交货地之外的装货港、卸货港字样。但会议对此仍有争议。争论的焦点主要反映在港口的传统概念难以适应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而出现的港外集装箱堆场等情况。 (2)争论焦点: 港口的传统概念难以适应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而出现的港外集装箱堆场等情况。 2、运输合同的定义 (1)根据2007年4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新第三工作组(运输法)第十九届会议对运输法草案修订汇总的编号为A/CN.9/WG.III/WP.81的文件(以下简称81号文件)规定,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承诺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合同。合同应当就海上运输作出约定,并可以对海上运输之外的其他方式的运输作出约定。 (2)对运输合同定义修改的争议 对此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运输合同定义的修改是否会导致本文件与其他运输的冲突。 (二)网状责任问题 这是与适用范围相关的一个问题。在门到门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在装船前和卸船后的运输区段中的责任适用什么法律的问题。根据2007年4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运输法)第十九届会议对运输法草案修订汇总的文件,规定如下: 第 26 条. 海上运输之前或之后的运输 1、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引起延迟交付的事件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但发生的时间仅在货物装船之前或者仅在货物卸离船舶之后,本公约的规定不得优先于其他国际文书[或国内法]的下述条文,在此种灭失、损坏或引起迟延交付的事件发生时: (a) [(a)项备选案文 A:根据该国际文书或[国内法]的规定,适用于这一期间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的一切或部分活动的条文;] [(a)项备选案文 B:根据该国际文书或[国内法]的规定,如果托运人已经就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者引起货物迟延交付的事件或情形的特定运输阶段与承运人订有单独和直接的合同,本应适用于承运人的一切或部分活动的条文;] (b)就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限制或诉讼时效作了具体规定的条文,并且 (c)根据该文书[或国内法]完全不能或不能在损害托运人利益的情况下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背离的条文。 [ 2、本条第 1 款不影响第 62 条第 2 款的适用。] [ 3、除[本条第 1 款和第 62 条第 2 款]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和海运履约方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应当完全由本公约的规定加以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迟延交付发生的运输区段可以确定是在上述规定的区段内,而且有适用于这些区段的强制性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规定,由于这一规定将国内法放在方括号中,倾向排除国内法的适用,包括强制性的国内法的适用,因此,又称之为有线网状责任制或最小网状责任制。 对此,讨论各方争议很大,有的代表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状责任制,主张采用统一责任制;而另外一些国家则主张应当将国内法保留在规定中。会议最终决定将国内法仍保留在方括号中,留待以后会议再做讨论。 (三)履约方问题 1、定义 根据2007年4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新第三工作组(运输法)第十九届会议对运输法草案修订汇总的文件(A/CN.9/WG.III/WP.81)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履约方”是指承运人以外的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有关接收、装载、操作、积载、运输、照料、卸载或交付货物任何义务的人,以该人直接或间接地在承运人的要求、监督或控制下行事为限。“履约方”包括履约方的受雇人、代理人及分合同人,但以其同样履行或承诺履行运输合同下承运人义务为限,但不包括托运人、单证托运人、发货人、控制方或收货人所用的任人,或托运人、单证托运人、发货人、控制方或收货人所用人(不包括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或分合同人。 据此,履约方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实际承运人以及其他按照与承运人(契约承运人)签订的协议履行承运人义务的人,包括港口在内的装卸企业等。由于本文件还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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