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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和运用.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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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和运用

《工伤保险条例》 解读与争议预防处理 主讲 韩智力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主任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 副所长 中国企业联合会培训中心 客座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 客座研究员 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 兼职教授 《社会保险法》 十二章,共98条 明确五大保险和社会保险体系 细化经办和法律责任 六处国务院另行具体规定 2011年7月1日实施 明确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1,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 病残津贴和遗属抚恤制度 2,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 3,工伤、失业、生育 明确保险覆盖范围 1,基本养老和医疗: 城乡全体居民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 无雇工个体户、非全日制和其他灵活可以参加; 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保险; 城镇未就业居民可以参加城镇保险; 进城务工农民依照本法;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务院规定 2,工伤、失业、生育: 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 明确保险覆盖范围 3,征地农民分类纳入: 就业的应当参加五险; 未就业转城镇的,可以参加居民保险; 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保险。 4,外国人参照 两个问题 1、用人单位的定义: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养老保险亮点 养老保险全覆盖 养老保险可转移接续 养老保险不受年限 病残津贴和遗属抚恤制度 病残津贴和遗属抚恤制度 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非因工或患病伤亡的 病残津贴 丧葬补助金 抚恤金 医疗保险亮点 医疗保险全覆盖 医疗保险可转移接续 医疗保险缴费不受年限 病疗费用直接结算 先行支付第三人责任医疗费用 先行支付制度确立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亮点 认定和鉴定简便原则 减少不认定工伤情形 减轻用人单位工伤待遇负担 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基金先行支付第三人责任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未缴费的工伤责任承担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三人侵权中的双重待遇的否定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排除性规定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失业保险 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手续办理 丧失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生育保险) 参加保险人 享受保险人 保险范围 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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