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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和幼儿伤害事故案例选讲.pps
(二)教师职务行为失当与幼儿园的法律责任 职务行为指教师在行使职权时实施或唆使他人实施的行为;本身不是职务行为,但是却与职务行为密切相关,或是执行职务的手段,或是假借职务之便实施的,或者在执行职务的时间或场所实施的行为。 1、教师职务行为引起的幼儿伤害,幼儿园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案例] 园长因心情不好持火钳烫伤10名幼儿 2011年11月,陕西旬阳县磨沟幼儿园园长、代课老师薛同霞,因学前班小朋友不能完全背诵课文,便用火钳将孩子们的手烫伤。当地有关部门调查发现,被烫伤的孩子达到10个,2个孩子(丰丰、楠楠)烫伤最为严重,其余几个孩子不同程度被烫伤。 处理:吊销幼儿园办学许可证 12月2日,旬阳县教育体育局接到棕溪镇中心学校反映,该镇村级民办幼儿园磨沟幼儿园园长薛同霞体罚幼儿,该局立即组成事件调查组展开调查。经查,薛同霞将10名幼儿用火钳尖部烫伤情况属实。 据悉,主管部门和棕溪镇政府已经责成薛同霞在其父亲的带领下,对10名烫伤幼儿按家长的要求及时进行了全面检查治疗。调查组人员陪同薛同霞带着营养慰问品,登门逐一向幼儿家长赔礼道歉,教体局和棕溪镇政府联合工作组对受伤幼儿逐户进行看望和慰问,做好幼儿及家长心理安抚疏导工作,已经取得了家长的充分谅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刑) 幼儿园老师体罚幼儿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罚跪 关厕所 看鬼片 罚“金鸡独立” 抱头蹲 抓头发 打屁股…… [案例] 幼儿园老师扎破多名幼儿脚心 [案例] 南通一幼儿园老师打孩子 [分析] 上述幼儿教师的行为是典型的体罚学生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第16条、《教师法》第37条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9款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教师职务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责任追究 [案例] 幼儿园老师大意延误幼儿病情 1999年12月8日下午两点多,在萧山某幼儿园大(3)班就读的6岁女孩丹丹(化名)在午睡起床时不慎从上铺摔了下来,由于幼儿园老师的大意,致使病情延误,最后只能实施开颅手术保持了她的性命。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女孩丹丹从上铺摔了下来之后,老师应当询问、检查,但是她没,导致幼儿病情延误。老师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幼儿园应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疏忽大意、盲目自信是导致此类事故是主要原因。(过失) [案例] 学生春游发生事故 学校负何责任? 某小学经教育局审批,组织该校学生到外地“春游”,在返回途中停车休息时,学生张某横穿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到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30452.02元。该案经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张某横穿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张某法定代理人与肇事者达成和解协议,具体内容:经各方当事人进行预算后,各方损失总和为10万元,肇事者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继续治疗费共计3.4万元。张某以某实验小学在组织学生“春游”活动中没有尽责履行管理监护职责,致其遭受损害有明显过错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已实际支付和需继续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共l70525.90元。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某实验小学组织学生到外地“春游”,按有关规定该校负有防止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然而,该校在返回途中选择在下陡坡的危险地段的公路边停车让学生下车休息,且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人身安全防范措施,导致未成年学生张某在横穿公路时被车撞伤。损失总额为10万元无异议,而肇事车方已经承担了其中3.4万元的赔偿款,对剩下的6.6万元应由实验小学承担80%的过错赔偿责任。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已满10周岁,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对该事故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至于张某提出由某实验小学承担精神损害费等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一、被告某实验小学应赔偿原告张某医药费等计人民币528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存在以下几个焦点: 1. 学校对学生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教室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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