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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在节能减排中应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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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在节能减排中应用

排污权交易在节能减排中的应用 主讲人 銭翌 排污权交易在节能减排中的应用 第一节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 第三节《京都议定书》与碳排放交易 第四节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特点 第五节 实行排污权交易的条件 第六节 中国的排污权交易 第七节 排污收费、环境税和排污交易 三种经济手段的比较分析 排污权交易是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新的经济手段,本章我们重点介绍排污权交易的基本理论、方法、实践。 第一节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 一.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 1.排污权交易的产生与发展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获得行政部门许可之后,按照排污许可证指定的范围、时间、地点、方式和数量等排放污染的权利。对排污权进行交易就是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又称排污许可证交易、排污许可交易、可交易排污权、排污交易、可交易的许可证与排污权。 排污权交易的思想来源于“科斯定理”。排污权交易首先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兹(J.H.Dales)于1968年在其著作《污染、财富和价格》中首次提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应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管理,而后在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践。 早期的排污权交易一般是在同一区域内(如城市、流域、国家)进行。随着国际环境问题的不断发展,排污权交易已经开始在国家之间进行。 2.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 根据总量控制的要求,环保部门给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主要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质量目标的前提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许可证指标),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 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做法是:政府部门(主要是环境保护部门)先确定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在此基础上确定该区域的环境容量,然后计算出该区域的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排污许可证指标,这些排污许可证指标将会分给不同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指标可以在排污单位之间进行交易。 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基于市场的环境政策, 排污权交易必须在环境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下才能进行交易。下面对排污权交易作三点说明: (1) 排污权交易是环境容量资源商品化的体现。排污权是排污企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种许可资格。环境容量也是一种资源,这里所指的环境容量是环境的纳污能力,它是有价值的。排污企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实质上就是利用了环境容量资源。因此,排污权交易的对象是环境容量资源。我国明确规定环境容量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企业拥有排污许可的使用权。 (2) 排污权交易是排污许可制度的市场化形式。排污许可制度是国家环境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颁发排污许可证,而使许可人获得以从事排污活动资格的制度。 排污权交易这一污染控制措施要求不拥有许可证者(排污权者)不得排污,拥有许可证者不得违反规定排污,否则因违法而受到法律制裁。 (3) 排污权交易是环境总量控制的一种措施。排污权的发放量有一个限额,政府根据不同的环境状况制定某一环境排放总量,企业排污不得超出此量。由于只有采用总量控制才能有效的达到环境质量标准,所以排污权交易的实质就是采用市场机制来实现环境标准质量。 第二节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 一.美国的排污权交易政策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政策包括四种: 1. 气泡政策(Bubble policy) 在环境管理中,将一定区域内的多个排污口视为一个整体,即一个气泡。在一个气泡内部,不同的排污单位之间可以交易排污许可证指标。 2. 补偿政策(Offset policy) 补偿政策是指在保证污染总量下降的前提下,才能允许建立新的排污单位,以此来保证区域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即要新建、扩建企业时,必须首先削减现有污染源的污染排放量,新建、扩建企业增加的排污量应该小于现有污染源的污染削减排放量。 3. 节余政策(Netting policy) 节余政策要求企业生产规模扩大时,必须通过改进生产工艺,使其排污水平不超过其拥有的排污许可证(emission right certification)。 4. 排污银行(Banking) 将企业产生的污染削减量以信用证的形式存入排污权“银行”,信用证可以留作将来使用或用于交易、抵消新污染源排放量的增加,也可以转让给其他排污单位。 二、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形式 吴健在《排污权交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将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分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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