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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和法律文书训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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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和法律文书训练

案例分析与律师文书训练 主讲人:林 青 案例 2013年8月10日下午2点左右,华为科技有限公司海口办事处员工朱某(26岁,江苏扬州人)在国贸大道建设银行门外打车到帝国大厦停车场,搭载他的是海口公交新月汽车有限公司的司机周某(37岁,海南文昌人),打车费为10元。朱某因为打车距离近,不愿意给10块钱的打车费,只想付5块钱,遭到周某拒绝,随后,周某与朱某发生冲突,周某从副驾驶座拿出一把刀,将朱某连捅4刀,经过三天的抢救,最后朱某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 后续报导 受害者朱某是家中独子,大学毕业后,曾到英国留学。出事前4天,他才从华为南宁分公司调到海口办事处工作。 伤人的周某是海南新月汽车有限公司一名出租车司机。周某妻子刚怀孕没多久,家里还有母亲和老奶奶要赡养,周某开车的收入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 后续报导 周某的妻子接到警方电话才知道丈夫出事了,她两次到医院,想看望伤者朱某,但每次都只看到朱某的朋友,并未见到其家属。她表示,一直没有当面道歉的机会,很想找个机会好好给对方道个歉。 周某的妈妈和奶奶。一说起周某,两人便老泪纵横。据了解,周某的奶奶今年85岁,妈妈60岁。周某的妈妈陈述,事发时她在湛江帮二儿子照顾孩子。获知此事后,她连夜从湛江赶回来,但至今未见到儿子。 一些的士司机听说周某的老婆怀孕,母亲奶奶年迈,纷纷自发捐款给其家属。“他平时人挺好的,真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一位认识周某的的士司机说。周某的妈妈和奶奶都说:“我们一家人都想跟伤者的亲属说对不起”。 后续报导 海口公交新月汽车有限公司未正式道歉; 海口公交新月汽车有限公司称司机周某为临时代班司机,并未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 经过协商,海口公交新月汽车有限公司已向受害者家属赔偿15万元 。 后续报导 周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被刑事拘留,此案已移交刑侦部门调查处理。警方调查结束后将报检察院进行批捕,并移送检察院起诉 。 讨论 1、周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2、如果你是周某的辩护律师,你认为应该从哪几个方面为周某辩护? 3、如果你是朱某的亲属委托的律师,你认为应该从哪几个方面为朱某进行索赔? 作业 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周某,作为周某辩护律师,拟写辩护词; 作为朱某代理律师,拟写民事起诉状; 作为出租车公司代理律师,拟写代理词 讨论要点 1、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且还重伤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 2、作为周某的辩护律师,承认其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是从过错方面还有主观恶意性和初犯偶犯等酌情从轻处罚角度进行辩护。 3、索赔方案 (1)朱某的亲属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22条关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的情形,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先择行使请求权,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我国《合同法》对当事人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故被害人的亲属可以选择侵权责任或合同违约责任请求赔偿。 讨论要点 (2)基于海口公交新月汽车有限公司与周某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用人单位或雇主海口公交新月汽车有限公司应当对其员工周某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讨论要点 (3)基于海口公交新月汽车有限公司与朱某成立运输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第288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的规定、第290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规定、第302条的:“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的规定,朱某的死亡行为是周某的不法行为构成的,并不是朱某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也不是朱某故意、重大过失所致。海口公交新月汽车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应当对在运输过程中乘客即朱某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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