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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发包合同关键点和典型案例分析.pptVIP

工程承发包合同关键点和典型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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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发包合同关键点和典型案例分析

注意事项:重视合同约定,无约定则适法 清单计价规范: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 方合理分摊;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 地9.8.1--9.8.3条(材料价格的风险5%,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10%)的 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 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合同有约定是否一定按约定处理?不一定,风险问题 情势变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且继续履 行合同显失公平的重大变化。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 后 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 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 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 当根据公平 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1.商业风险属固有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应当为当事人所预见。情势变更为非 市场固有风险,其不具有可预见性; 2.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为商业风险,达到异常变 动程度的才可能构成情势变更; 3.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意味着此风险的发生需由市场系统以外的外力干预或 影响而致。 建议:合同约定个合理调整范围 清单计价规范: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建议:按法律法规调整。 工程款支付纠纷很多: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 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可以是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合伙和自然人,但并不包括农民工 个人。包工头是实际施工人。 当前国家层面的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19号 (十)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 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 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 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 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 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法工备函【2017】22号《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 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 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 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 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使用时注意事项: (1)发包人应在审核期限内完成审核,否则,视为同意对方的申请内容; (2)无争议申请的部分,发包人应及时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对申请材 料有不同意见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要求其提交补充材料,并及 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补充申请; (3)发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付款,逾期支付的,需承担支付相应利息的不 利后果; (4)发包人既可以自己审查竣工结算,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 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但发包人的内部审计不得作为发包人迟延付款或修 改结算协议的依据。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 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 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使用时注意事项: (1)甩项工程应以不影响正常使用为前提; (2)鉴于甩项竣工属于合同的重大变更,甩项竣工协议中应当详细约定已完工 程结算、甩项工程合同价格、已完工程价款支付、工期、照管责任、保修责任等 内容。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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