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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和其疑难案例分析.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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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和其疑难案例分析

税收征管法及其 疑难案例分析探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闫海龙 TEL: 0351-4810326 E-MAIL:Mryan2004@163.com 税收征管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律 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结合 1、实体指法律行为的实质内容,包括行为的主体、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或者职权职责等。 2、程序指法律行为的实质内容得以实现的方法和手段,包括法律行为的步骤、方式、顺序、手续、时限等。 基本法—税收(税法)领域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税收征收管理(从事税收执法)的授权法和保障法 如何学好征管法? 一条主线:如何行使好税收执法权(征收管理权)。通过用好用足税收执法权,推进依法征管,确保税收收入 两个方面:1、有哪些执法权?由谁来行使?需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如何保障执法到位等? 2、税收执法权行使过程中要受到哪些制约?——如何防止滥用执法权?如何保障纳税人及其他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 税收执法权的主要内容 征收权:征税权、核定应纳税额权、强制执行权、优先权、代位权等 管理权:登记管理权、帐簿凭证发票管理权、纳税申报管理权等 检查权:查帐权、实地检查权、银行帐户查询权等 处罚权:罚款、收缴停供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等 执法权的行使过程 税务机关 (税务人员) 执法权 执法相对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 行使主体 税务机关:各级税务局、分局、税务所 注意:行使执法权时要与深化征管改革征、管、查相互分离后机构职能相匹配 税务人员:税收执法权的具体实施者,代表所属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执法权 委托代征人:受税务机关委托从事代征 执法相对人 纳税人:1、单位、个人(关键在于如何承担纳税责任)2、从事(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关键在于执法手段上的差别) 扣缴义务人(法定义务) 纳税担保人 银行等协助义务人 征管法执行中疑难问题的解决 目前: 突出体现在如何充分运用法学原理及其他法律规范来理解和把握征管法,并具体解决税收征管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一事不二罚” 案例1 在2005年9月某县地税局的一次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企业未按规定保管帐簿、记帐凭证等会计资料,在准备对其处罚时,该企业提出财政部门于7月份已经进行过处罚,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没能在限期内改正。在还能否处罚的问题上,税务机关内部产生了争议:1、一事不二罚,不能处罚;2、违反的法律不同,属两个违法行为可分别处罚。 要点: 1、“一事”为同一违法行为,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不同法律仍旧是“一事” 2、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就构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不能成为同类违法行为的通行证) 3、对新产生的违法行为是可以再次处罚的,但如何处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拒不登记的吊销执照,拒不申报纳税按偷税处理,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停供收缴发票等) 案例2 某县稽查局对该县某企业进行发票专项检查时,查出该企业采用开具发票大头小尾的手段偷税1000元的问题。对此,该如何处罚? 几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1、偷税和发票违法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违法行为,应当对其偷税和发票违法行为分别给予处罚。 2、该企业的目的是偷税,发票违法只是偷税的手段,因此,利用发票偷税只是一个违法行为,只能按偷税给予处罚。 3、本案偷税的数额少,按偷税处罚过轻,根据重罚吸收轻罚的原则,应按发票违法处罚。 要点: 1、同一行为与牵连行为 2、牵连行为在法理上是两个行为,刑事法律的处罚原则是“重吸收轻”,但行政处罚上未有明确规定,应当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处理 3、《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5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63条 注意过罚相当处罚原则的适用——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法4条) 征管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 特别法与基本法的关系:依据《征管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应遵循《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定和基本要求;《征管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依据《征管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应遵循《处罚法》关于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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