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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形式.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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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 * * *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一编 民法总论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推定形式 沉默形式 明示——口头(语言)——书面(文字) 默示: 推定形式——行为 沉默形式——法律特定规定 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意义 第一编 民法总论 行为成立 行为有效 人为限制其效力 原因:未来具有不确定性 手段:条件、期限 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一)概念 (二)条件的特征(条件) 以当事人意思表示选定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的法律行为。 1、尚未发生 2、可能发生,可能不发生 3、法定事实之外的意思表示约定 4、合法 5、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三)条件的分类 (1) 延缓条件(停止条件、生效条件) 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条件未成就——引而不发(未生效) ——条件成就——效力发作 1、延缓条件、解除条件 第一编 民法总论 (2) 解除条件(终止条件、失效条件) 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条件未成就——效力发作(生效) ——条件成就——效力终止 比较: 延缓条件 解除条件 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 条件未成就:引而不发(未生效) 条件成就:效力发作(生效) 效力发作(生效) 效力具备(生效) 效力终止(失效) 第一编 民法总论 2、积极条件、消极条件 (1)积极条件:事实发生——条件成就 (2)消极条件:事实不发生——条件成就 张某欲买一套设备建塑料加工厂,向刘某借款10万元。张某写了一张“暂借刘某人民币10万元整,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的借条。设备运到,张某此时发现搞塑料制品加工不如倒卖原材料赚钱,于是张某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设备租给他人,利用刘某的借款去倒卖原材料。半年后,刘某见张某有钱做买卖却迟迟不还借款,便上门索要。张某说借条上写明的条件是开工后第二个月还款,虽有设备却没有开工,要开工后再还。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概念 以当事人意思表示选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 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的法律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二)期限的分类 (1) 始期 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期限未至——引而不发(未生效) ——期限届至——效力发作 (2) 终期 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期限未至——效力发作(生效) ——期限届至——效力终止 1.2004年1月日甲乙约定,2年内甲将使用乙提供的原材料. 2.甲对乙说,当太阳从西边升起,我将把我的房屋送给你. 3.甲乙约定,甲的儿子毕业后如果回本地工作,房屋将不在租给乙. 4.甲对乙说,如果明天下雨,我就把我的雨伞送给你. 5.甲对乙说,你把甲家的牛偷给我,我就借给你1000元钱. 6.甲对乙说下次你过生日的时候我送你一台电脑.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一、效力状态概述 意思表示 效力“引而不发” “生效” 意思表示有效、生效 意思表示有效、未生效 意思表示适法 效力约束的事实 意思表示违法 意思表示效力瑕疵 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 行 为 目的性 法律事实 法效性 意表行为 目的=法效 行为目的在于追求法效发生 目的使他人察知 意思表示 法效的内容 “有效” 适法 有效:“意表”与“法效”的连接建立;“意表”适法其条件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三、法律行为的生效、不生效 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适法 —— 意思表示有效 效力约束的事实 效力“引而不发” “成立”、“有效”,但不“生效” 终结“效力约束”的事实 “生效要件” 1、死亡 —— 死因法律行为 2、延缓条件成就 —— 附延缓条件法律行为 3、始期届满 —— 附始期法律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四、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行 为 目的性 法律事实 法效性 意表行为 目的=法效 行为目的在于追求法效发生 目的使他人察知 意思表示 法效的内容 “效力瑕疵” 适法 效力瑕疵:“意表”与“法效”的连接无法完全建立;“意表”违法为其条件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一)确定无效 1、违背“根本性”有效要件 2、确定无效:无效之后果,不可挽回 3、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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