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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主管和管辖
主管与管辖 本章重点: 1.法院主管范围及其与其他组织处理民事纠纷的关系 2.主管与管辖之间的关系 3.管辖异议的条件 4.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与法律规定 5.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和例外及特殊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 6.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和协议管辖的条件 7.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关系 本章难点: 1.法院主管 2.法院管辖 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又称法院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是确定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二、民事案件主管的标准 1.法律关系的性质; 2.国家法律规定和最高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 1、民法调整的因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产生纠纷的案件 2、婚姻法调整的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纠纷的案件 3、商法调整的因商事关系产生纠纷的案件 4、经济法调整的因经济关系产生纠纷的案件 5、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动关系产生纠纷的案件 6、法律规定由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 四、人民法院与其他机关、团体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原则上采取“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一)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1.法院主管的范围大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权处理的民事争议的范围。 2.对于二者都有权处理的民事纠纷的解决原则 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一方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 调解不成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法院主管与仲裁机构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1.法院主管的范围大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 2.对于二者都可主管的民事纠纷,究竟由谁主管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 若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主管,法院不能受理。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也不得再予受理。即仲裁与审判相排斥。 3.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仍基于当事人的选择确定主管。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主管。 4.若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申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又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有权审理该案。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应由法院主管。 5.劳动争议的主管,遵循仲裁前置。不服仲裁时才可起诉 (三)法院主管与行政机关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1.民事纠纷完全由特定行政机关主管,法院不作为民事案件主管。 (如对土地使用权争议 ) 2.法院与行政机关并行主管 (1)法院主管优先于行政机关主管,一方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另一方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 (2)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行政机关主管,但当事人不服的,一般仍可向法院起诉。 (3)行政机关的处理属行政行为性质,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属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 (4)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居间调解提出诉讼的,属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 (5)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若法律规定先裁后审的,属于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若法律规定或裁或审的,当事人无权起诉,法院也不得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民事案件管辖概述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意义 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三、确定管辖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确定人民法院相互之间的分工和权限,明确管辖范围,遵循了以下几条原则: 1、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2、有利于案件公正审判; 3、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 4、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5、维护国家主权。 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 (一)? 学理上的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如下分类: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二)? 法律上的分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五、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管辖恒定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得到及时审理,防止诉讼的延误。 我国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管辖恒定,但在司法解释中体现了对管辖恒定的肯定。 ????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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