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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巿盐都区集中式饮用水源
盐城市盐都区集中式饮用水源
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结构
2.1 日常工作机构
2.2 成员单位职责
2.3 现场工作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2.4 专家组的组成和职责
2.5 地方政府应急机构及职责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
3.3 预警预防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措施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的条件
5.2 应急终止的程序
5.3 后期处理
5.3.1 善后处置
5.3.2 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通讯与信息保障
6.3 技术装备保障
6.4 人力资源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教育与培训
7.3 应急能力评价
8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供水安全,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突发事件危机,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盐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以及《盐都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盐都区行政区域内因环境污染威胁或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1.4 事件分级
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结合我区实际,将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Ⅰ级)和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Ⅱ级)、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Ⅲ级)和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Ⅰ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2)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Ⅱ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Ⅲ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湖泊、及水库水域较大面积污染,或乡(镇)水源地取水中断或者供水中断的事件;
(4)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Ⅳ级):指行政村、自然村、企业自备水厂等集中供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者供水中断的事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将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供水安全。
(2)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事件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主体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积极做好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结构
区政府成立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区宣传部、经信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务局、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气象局、区海事处、区消防大队等。发生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领导小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工作。
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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