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查损溢证据的总体要求及索引号编码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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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损溢证据的总体要求及索引号编码规则

清查损溢证据的总体要求及索引号编码规则 一、清查损溢证据总体要求 (一)在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其他相关损溢等情况,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资产损溢的认定工作。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对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其他相关损溢等情况的核实和认定都必须取得合法证据。合法证据包括: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特定经济行为的单位内部证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要认真组织做好资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其他相关损溢等情况的有关证明的取证与证据甄别。在取得各项相关证据和资料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甄别各项证明材料的可靠性和合理性;承担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要对单位提供的各项证据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和确认。 (四)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对清理出的各种账外资产以及账外的债权、债务等情况在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作出详细说明,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及时调整入账。 二、申报财产清查损溢需取得以下证据 (一)特定经济行为的单位内部证据,是指单位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申报资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其他相关损溢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1、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2、有关资产清查盘点表; 3、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 4、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及协议; 5、报废、毁损资产由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6、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7、内部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的请示、批复; 8、其他内部报告。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指单位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上级主管单位、专业鉴定等部门依法出具的与本单位资产所有权及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批复、立项文件; 2、有关部门资产划转调拨文件; 3、有关部门颁发的资产产权证明文件,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4、司法机关的裁决或裁定; 5、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6、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7、单位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8、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9、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10、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11、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三)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的基础上,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对单位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专业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三、证据的收集上报 各单位在填列资产清查基础表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取得并复印以上证据,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统一布置进行上报。 四、证据的审批 所有拟作为本次资产清查申报的资产损溢,应根据权限要求进行审批。 (一)由经办人所在部门主管人员、填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清查损溢的事项和依据。 (二)各单位的重大财产损失证据必须按照统一的要求上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上报。 五、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有文件规定的,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执行;与纠纷方尚未达成一致的,提出原则处理意见,报经资产清查办公室批准进行处理。实际清查中历史问题的影响作为单独事项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全面逐级上报,并根据资产清查办公室统一要求进行处理。 六、资产清查损溢证据索引号编码规则 资产清查损溢证据应按照索引号编码规则有关要求进行排序,并统一装订成册。资产清查损溢证据索引号编码由单位性质、财政预算编码、会计科目编码、证据序列号编码四部分组成。以下详细说明编码规则: (一)单位性质 分别以数字1、2,代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 (二)财政预算编码 指单位在财政预算部门的编码。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按财政部编制的三位代码编制,二级单位为六位代码,前三位填列一级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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