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转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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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转让

特许权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特许权使用费”,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根据该定义,可以总结出特许权使用费的3个特征:一是由智力、才艺等产生的成果带来了财产权利;二是由他人付出费用后加以利用,而非由权利所有人本人使用;三是权利所有人根据他人对权利实际利用的程度收取使用费。 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07) 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所列举的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以下简称专有技术)。 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实施,并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被许可的技术通常已经存在,但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等使用限制的技术。 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第十二条对特许权使用费做了如下定义:   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由于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配方或程序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由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实验的情报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根据定义,特许权使用费主要产生于两个方面:一是技术特许,这里的技术包括知识、技术、无形资产等范畴;二是设备租赁,仅指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取得的报酬。理解特许权使用费内涵的难点在于第一个方面,即技术特许。要准确把握其内涵,就要弄清楚技术特许的本质。下面通过对技术特许与技术销售、技术服务的区分,来更好的诠释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 (一)技术特许与技术销售   从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来区分两者的所得:技术特许只与使用权有关,其产生的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技术销售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其所产生的是营业利润或财产收益。 技术特许包括专利许可、商标许可、专有技术许可、特许经营等。是国际技术贸易中最广泛使用的技术交易方式。 (二)技术特许与技术服务   OECD范本解释中对于两者的差异进行了阐述:   技术特许,通常是一方同意将其技术授权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该项未公开的知识或经验,技术提供方不参与技术接受方的活动,也不保证技术实施的后果;技术服务,是一方承担使用其行业的习惯技巧,单独完成为另一方服务的工作。 综上所述,区分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所得主要有两个标准,即所有权转移和技术授权。所有权发生转移,就是技术销售;只是使用权转移,就是技术特许或技术服务。涉及技术传授,就是技术特许;不涉及技术传授,就是技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由此可见,按照我国国内法,特许权使用费只包括技术特许,不包括设备租赁和技术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第144号 2001年1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海南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销售邮电、通讯设备等货物时,往往也转让与这些设备相关的软件,对外国企业转让这些软件使用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要求做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1、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转让邮电、通讯等软件,或者随同销售邮电、通讯等软件,转让这些设备使用相关的软件所取得的软件的软件使用费,均应根据 HYPERLINK /law/law-chinese-1-1703.html \o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t 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HYPERLINK /law/law-chinese-1-1703.html \l i19 \o 第十九条 \t _blank 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自200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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