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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政策服务指南
福建省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政策服务指南
福建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厅际
联席会议办公室选编
2016年3月
前 言
随着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家庭服务需求井喷增加。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近年来,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这些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导向上,着力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企业就业创业,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扶持中小企业做专做精;在对象上,惠及有意从事家庭服务行业的全社会各类人员,重点向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倾斜;在措施上,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促进就业、技能培训、鉴定等各种政策工具。
为推动政策落到实处,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近年来省级层面可惠及家庭服务企业、企业主和从业人员高度关注的相关政策(含普惠性政策和专项扶持政策)进行归纳梳理,编印成《福建省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政策服务指南》,供各地宣传使用。各地还可以此为模板,结合本地区政策实际进行增减,有的放矢,最大程度扩大政策知晓面,提高政策使用效益。
目 录
一、工商注册便利
二、放宽经营场所限制
三、税收优惠
四、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五、帮助解决创办资金不足
六、开展电子商务奖励
七、鼓励企业上市
八、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企业就业
九、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实行员工制
十、鼓励提升从业人员技能水平
十一、加快养老服务业和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
一、工商注册便利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申办个人独资家庭服务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资额可自行申报,不受最低出资额限制。对新办的家庭服务企业,注册标准可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并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可实行分期到位。对连锁经营的一般性家庭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
文件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 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1〕28 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1〕193 号)
落实单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放宽经营场所限制
放宽家庭服务业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限制,由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同意使用有关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可作为从事家庭服务业申办营业执照时的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有效证明。凡在住宅小区内有固定场所,为小区居民或村民提供自行车维修、小家电维修、缝纫修补、管道疏通和卫生保洁等服务的,可不办理营业执照,只需向所属居委会或村委会备案。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1〕193 号)
落实单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税收优惠
(一)小型微利企业及家庭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1.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20 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落实单位: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 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 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落实单位: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
3.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符合财税〔2011〕51号规定的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
落实单位: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重点群体包括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
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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