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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死亡鉴定认为医院有过失应如何赔偿?
病人死亡鉴定认为医院有过失应如何赔偿?
2006-12-06 10:45:07 南方都市报网络版
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死亡,《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显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诸多过失,但这些过失并非造成病人死亡的原因,医院该如何赔偿?记者获悉,日前常平镇人民医院就发生了这么一个案例,死者家属昨日(5日)向该医院索赔11万,而院方则表示愿意作出合理的赔偿,但具体数额尚需讨论。
入院36小时病人死亡
2005年9月29日下午6点,来自湖北孝昌县的杨继高因发高烧,进入常平人民医院内科住院。入院当天,该医院就发出病危通知书。由于在内科治疗效果不佳,医院便将其转入重症监护室继续治疗。尽管杨继高的情况一度好转,但还是在10月1日凌晨6点20分死亡,年仅32岁。
其家属对该医院的治疗表示怀疑,认为死者的死是由于医院的治疗和护理不当造成的。其妻子的表哥刘先生认为,根据该医院提供的住院记录显示,当天凌晨1点,死者被院方转到独立病房,并使用了药物“安定”,此后就没有任何的记录了,“直至5:40才有‘病人心跳停止’的记录,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内他们并没有对其进行检查和护理,这难道不是医院的责任吗”。随后,其家属要求对该事故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医院五大过失却无关死因
据了解,直至今年11月21日,该医院才收到由广东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具、经东莞市卫生局转来的关于杨继高医疗事故鉴定的报告。
该报告表明,“未发现常平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但存在违反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在对患者的ICU诊疗护理过程中对病情观察欠仔细,记录欠周详,未能反映三级查房,违反了《ICU管理规范》和《病历书写规范》;在诊疗过程中对病情危重程度估计不足;对安定使用适应症掌握不好;抗感染力度不够;无及时查找低氧血症的原因。”
尽管确定医院有诸多过失,但其报告却显示:“患者的死亡原因为细菌性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是病情危重凶险所致,医方的过失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而且,该报告还明确表明,“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无责任”。而且其法医学鉴定报告也表明,杨继高死于细菌感染引起的败毒血症。
家属认可死因但坚持索赔
杨继高家属日前向记者表示,他们认可鉴定报告所说的杨继高之死是因为病情危重所致,“但你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这么多的失误,始终难辞其咎,应该对此作出赔偿”。
刘先生认为,根据这份鉴定报告,目前至少可以认为,院方采取的措施并未有效阻止杨继高死亡的进程,也就是说,可能有些治疗措施并不合适。刘先生前日向记者表示,“今天我们向常平人民医院提出要求其赔偿11万元,一年来所花费的律师费、省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以及当时的医药费、来回的交通费等就有7万元,另有4万是对其家庭的生活费补偿,这个要求并不过分吧。”
据了解,杨继高生前在一家模具厂工作,其妻子失业在家,照顾一对不到5岁的双胞胎,“继高当时每个月4000多块的收入,一家人过得很幸福。现在他死了,家里没有经济来源,老婆和孩子都被迫回湖北老家了。而且,他母亲患了癌症,现在都没钱治病了”,刘先生说。
医院:愿意赔偿数额需讨论
常平人民医院医教科解传仁副主任表示,院方对这份报告非常认同。但对于杨继高家人目前面临的困难,常平人民医院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虽然该过失不是导致杨继高死亡的直接原因,但院方的确存在过失,经过管理层协商决定,“医院愿意满足杨继高家人提出的合理经济赔偿要求”。
而昨天上午杨继高的家属提出索赔要求时,院方表示,具体的赔偿数额尚需讨论。
各方说法
医疗界:医药费全免易致投诉成风
“如果每个病人都要求鉴定,估计临床上超过20%的病人医院在治疗时可能存在或大或小的过失,而这种过失并未影响病人最终的治疗效果,如果该例个案全部免除医药费,会助长病人投诉医院的风气。”东莞市某大型医院医务部负责人何先生认为,毕竟医院并非全部错了,假如完全免除医药费,会导致患者投诉医院成风。而两次鉴定的费用以及律师费、因鉴定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等等则应该由常平人民医院出。
法律界:院方应付“惩罚性”赔偿
同时具有医师职业资格和律师执照的朱斯洪律师则认为,常平人民医院应该为过失负一定的惩罚性责任。他指出,鉴定显示,医院有病情危重程度估计不足和抗感染力度不够的过失,“而依目前的技术,如果医院能够及时发现其病情危重,又能送往上级医院的话,也许能够挽救杨继高一命”。
同时,他还认为,假如家属不去鉴定,这件事情可能就随着杨继高的死亡而结束,但家属不懈努力得到的鉴定结果却将医院的错误查了出来。他说:“在以前,公立医院出错了往往由行政主管部门加以处罚了事,而这种处罚不会惠及患方,属于医疗界的‘内部行为’,但本次案例的特殊性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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