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病例标本采集及运输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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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病例标本采集及运输课件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目的: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定义: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运输以上范围内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通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申请单位: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运输申请: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1.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接收单位)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 (接收单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 3.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可以申请多次运输。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省内运输审批: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跨省运输审批: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运输出发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卫生部审批。 卫生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突发疫情 对于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卫生部之间可以通过传真的方式进行上报和审批;需要提交有关材料原件的,应当于事后尽快补齐。 根据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应当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提出申请,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将审批情况于3日内报卫生部备案。 病原微生物标本的采集、保存及运输方法 病原微生物标本的采集 标本采集种类 血液标本(抗凝血与非抗凝血) 呼吸道标本 上呼吸道标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抽取物、咽漱液、痰液等) 下呼吸道标本(呼吸道抽取物、支气管灌洗液、胸腔积液、肺组织活检标本等)。 消化道标本 (粪便和肛拭子) 尿液标本 其他人体标本 (脑脊液、疱疹液、淋巴结穿刺液等) 尸体解剖标本采集 媒介和动物标本采集 环境标本采集 病原微生物标本的采集 标本采集中的注意事项 采样时生物安全的考虑 采样时间及部位 采样容器 采样标本的标识 各种标本的采样方法 病原微生物标本的采集 采样时生物安全的考虑 1)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住院病例的标本由所在医院医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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