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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导论 1.概念题 中国法制史: 中华法系:a、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狭义是商朝的刑罚手段。从文献记载上看,《汤刑》是商代的带有习惯法性质一个刑事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吕氏春秋孝行》中说,传说商汤制定的汤刑有300条之多。《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总之,在继承夏朝法制的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已取得了长足进展。20世纪初期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较为完备。D神判是以非人的神灵为后盾的解决氏族成员的争端和纠纷的一种方法社会发展阶段和文明进化程度的限制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廷行事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在秦朝时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秦朝根据告诉状的不同, 把犯罪分子分为 “公 告室”和“非公告室”犯罪两类。所谓“公告室”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 社会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向官府告发;所谓“非公告室”是指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犯“非公告室”的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官府也不受理。(一)法令由一统 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二)事皆决于法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以法治国”的主张。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三)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重罚。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一是首创“八议”、“官当”制,特权制度法典化。魏律首定“八议”制度。这是封建等级特权则在刑法适用上的进一步具体化,是对封建贵族官僚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规定。“八议”的对象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凡属上述八种人犯死罪时,“议其所犯”奏明皇帝裁处,一般可降为流罪,流罪以下减刑一等。至北魏、南陈时,法律还确定了“官当”制。这是封建法律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抵当徒罪的一种制度。 二是五服制度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所谓“五服”,即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所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根据服丧期限的长短与丧服质地的粗细,服制共分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种,统称“五服”。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三是确立“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正式确立于《北齐律》,是指被封建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包括反逆(谋反、篡权)、大逆(毁坏皇家宗庙、山陵或宫殿)、叛(背叛国家、里通敌国)、降(投降敌伪)、恶逆(谋杀或殴打尊亲属)、不道(残酷地杀人,如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不敬(偷盗皇室器物或祭祀用品,过失危及皇帝安全)、不孝(不奉敬侍养尊亲属或不依礼服丧)、不义(逆杀本属官长)、内乱(亲属之间犯奸乱伦)。凡犯有“重罪十条”之一者,不在八议、上请、赎免之列,一律予以严惩。 四是刑罚制度的改革进步。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魏初将“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犯者“腰斩,家属从坐”,然而“不及祖父母、孙”。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改定律令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东晋“惟不及妇人”。北魏初期定律令:“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而以“女子没县官”。自东晋、北魏以后,凡从坐之妇女,母妻姊妹等得以免除死刑而没为官奴婢,这对于后世的刑罚制度有明显的影响。第一累犯加重原则 第二 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第三 自守原则 第四 共犯原则第五数罪并罚原则 六类推原则第七化外人原则1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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