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收入的项目的检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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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收入的项目的检查

中国银行收入项目的检查 2007.5.17 利息收入 银行的利息收入指银行办理各项信贷业务按规定计收的利息。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一些服务性的无风险或较少风险的中间业务,且这些中间业务不会转化为资产负债表内的业务,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较少;也包括一些与信用有关的、有风险的中间业务,金融管理部门对这类业务监管较严。 利息收入 在银行收入方面,我国目前银行的主要来源是贷款利息收入,一般占到银行总收入的80%以上,中间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很少,只占10%左右,与国外银行正好相反,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美国花旗银行占60%,招商银行最高占20%。 (一)利息收入的构成 银行的利息收入包括: 中长期贷款利息收入 短期贷款利息收入 押汇利息收入 贴现利息收入 银团贷款利息收入 境外转贷款利息收入 外汇储备贷款利息收入 租赁利息收入 个人贷记卡透支利息收入 单位贷记卡透支利息收入 个人消费贷款利息收入 买方信贷利息收入 卖方信贷利息收入 打包贷款利息收入 授信垫款利息收入 保理利息收入 国内信用证融资利息收入 协议透支利息收入 其他利息收入 (二)利息收入的检查 中行收入科目:9510利息收入、9520金融企业收入、9530手续费收入、9540资金业务损益、9560投资收益、9570营业外收入 提示:对利息收入的检查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中的相关规定,应结合营业税关于金融业的规定检查。 重点检查:应收利息、红字冲减利息、逾期贷款、呆滞贷款、表外科目、抵债资产的收回的处理。 利息收入的检查 贷款利息是贷款本金、利率和时期的乘积。一般是按积数计算,个别商业银行的程序实现按日结息,全部实现程序结转,各行按照总行统一参数执行。可以根据业务状况表手工核对。 检查此项收入应重点对其“应收利息”科目进行核查,计提应收利息的总平均余额和总积数以及计算催收贷款利息的本金和总积数均以元为计算起点。不论借款合同中对贷款期限和结息方式如何规定,各种贷款(催收贷款除外)一律按季计提应收利息。一般商业银行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季末20日。 利息收入的检查 利息收入是由银行在结息日向债务人计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实际收到和应收未收到的利息通过“利息收入”科目核算。此科目平时余额在贷方,期末结转本年利润后无余额。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 (一)《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发放的贷款到期90天及以上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 (二)税收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2]960号的规定,金融的利息收入也按90天确认,但税收与会计之间有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也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作冲销处理;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规定 会计上,贷款逾期虽然未满90天,但只要某期应收未收利息收入逾期90天未收到,本期及以后各期均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 利息收入的检查 故我们在检查中,应重点对企业应收利息科目核算的利息收入的时限、方法进行检查比对,通过核对其贷款合同、其表外项目、呆账收回、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一些长期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进行仔细检查,看是否有不计、少计、漏计利息收入以及冲减、冲抵收入等问题。  利息收入的检查 (1)通过核对贷款台账,审查贷款合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检查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全额并入收入计税。对贷款额度大、挂帐时间长、运行情况良好的企业,可以抽查几户调查核实,有无企业已支付利息(含实物抵息)而银行未计入利息收入的现象; (2)审查有无将利息收入长期挂“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不按规定接转收入; 利息收入的检查 (3)审查是否将规定期限以内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审查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发生额,核对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贷方发生额,看收回逾期贷款的利息是否并入收入计税; 实例分析 中国银行2005年3月20日向A企业发放一笔贷款,贷款金额1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利率6%,按季度计息。(为方便起见,90天以三个月替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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