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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辍学学生通报及复学辅导的方案

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方案 壹、緣起: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接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因此國民教育階段 學童有強迫接受國小及國中教育之義務,政府亦有義務提供六至十五歲兒 童接受國民教育之責任。六歲至十五歲學齡兒童尚未成年,無法個別善盡 其義務或爭取其權利,是以政府配合「國民教育法」的實施,訂頒「強迫 入學條例」規範強迫入學權責與程序,明確賦予鄉(鎮)(市)(區)強 迫入學委員會督責家長(父母或監護人)善盡送其子女接受強迫教育之法 定責任(第九條)。已入學之適制國民,無故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由 學校勸導督促;如不遵從,報請鄉(鎮)(市)(區)公所,處罰其父母 或監護人(第十條)。   然而長期以來,我國國民教育階段中途輟學學生人數皆維持在五○○ ○人至一○○○○人之間,顯示國民教育法的理想(有教無類、教育機會 均等)尚未完全實現;強迫入學條例的規範,亦未收到預期效果。審其原 因,最根本者有五: 一、鄉(鎮)(市)(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係屬臨時編組,無專人及   固定經費支援,且輔導績效未列入鄉鎮長政績考評,是以地方重視程   度不一。 二、部份學校教師對於「時輟時學」學生常存觀望態度,報與不報時有延   遲,對於整體輟學學生通報事務及權責規範亦不夠熟悉。 三、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水準,尚未達到可資配合的充足條件,部份輟學   學生父母依法接受強迫入學條例之處罰有其困難。 四、整體教育投資長期不足,學校的物理環境、心理環境及文化環境,尚   難建立多元教育內涵,留住所有可能中途輟學學生。 五、中途輟學學生的追與輔導復學亟待學校與社輔、社政、警政、司法單   位合作,而學校與社會輔導資源整合不易。   中途輟學學生問題長期存在,近年來更因為青少年重大刑案多與中途 輟學者有關,中輟學生問題已引起致社會大眾普遍關注,立法院、行政院 以及監察院亦不斷關切,實為當前重大教育課題之一。我國在國民所得超 過一萬美元以後,已有能力從根本改善客觀環境,逐步解決此一問題,社 會各界人士的共同關切,行政、立法、監察單位的督導,均是教育行政單 位憑以規劃改進方案措施之基石,教育部結合省市、縣市教育廳局主管中 途輟學工作同仁,徵詢學者專家國民中小學實務工作者、以及社輔、社政 、警政、司法單位人員意見,策訂本方案,期能建構完善之通報及復學輔 導網絡,有效降低輟學學生人數,實現國民教育理想。   貳、目標:   整合學校與社會輔導資源,建構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網絡,有效 協助輟學生復學,貫徹「零拒絕」國民中小學教育,實現國民教育理想。   參、策略: 一、成立任務小組,統籌督導並落實執行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   復學輔導工作。 二、加強宣導工作,增進教師熟悉通報事務及輔導中輟學生權責。 三、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建立協尋及追蹤輔導復學網絡。 四、發展多元教育型態,提供中輟復學學另類教育內涵。   肆、方法: 一、成立「輔導中途輟學學生專案督導小組」:     教育部邀集省市、縣市教育廳局單位主管,組成「輔導中途輟學   學生專案督導小組」,由政務次長召集,定期開會,協調督導各單位   ,落實執行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並協助解決相關衛生問題   。 二、修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辦法」為「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   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教育部會同省市、縣市教育廳局修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   通報辦法」為「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具   體規範教育人員對於中途輟學學生協尋、追蹤輔導、輔導復學相關權   責與方法,強化中輟學生協尋復學及輔導復學後相關工作。 三、建立「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檔案」:     省市、縣市教育廳局督責所屬國民中小學建立「中途輟學學生檔   案」(電腦系統檔),按學年度登錄校內中途輟學學生資料,包括輔   導日期、輔導復學、回流轟學情形。並定期(按月)與縣市通報資料   比對檢核,徹底掌握校內中途輟學學生資料。 四、持續改善中途輟學學生通報管理系統:     教育部(電算中心)發展「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管理系   統Windows版本」,自八十七學年度起全國連線使用,並持續與警政   署協商,發展教育單位與警政單位直接連線設施,俾使教育、警政,   強迫入學委員會能夠同時即時掌握中途輟學學生資料。     教育部會同省市、縣市教育廳局分區辦理「中輟學生通報系統操   作研討會」,增進教育人員熟悉中輟學生通報事務。 五、定期辦理「中輟學生業務經驗傳承研討會」:     教育部會同省市、縣市教育廳局定期辦理「中輟學生業務經驗傳   承研討會」,邀集行政人員及縣市中輟學生彙辦中心學校人員,研討   相關問題,傳承經驗,增進工作績效。     省市、縣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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