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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的方案

PAGE — PAGE 13 — 附件: 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 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的重要措施,是加强企业环境风险和化学品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积极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确保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的重要保障。 一、工作目的 1.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处置及救援资源,周边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化学品生产、贮存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和化学品档案及数据库,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平台建设。 2.为研究制定环境风险源分级分类标准,建立环境风险源评估制度,实现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奠定数据基础。 3.为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规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能力,提供基础信息。 4.为逐步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和化学品监管政策措施,制定宏观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辅助支持。 二、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以统一领导、专业指导、属地负责、逐级审核为组织实施原则。 (一)统一领导 本次检查工作由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污染防治司共同主持,负责督促、指导、协调、调度此次检查工作,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建立网上填报系统,开展技术培训;组织专家对各省上报的数据和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对全国数据进行汇总,形成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的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二)专业指导 以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为主要技术支持单位,并请环保、相关工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各级环保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对各地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属地负责 本次检查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工作由检查对象所在县(区)级环保部门负责。地(市)级环保部门和省级环保部门要协助县(区)级环保部门对其辖区内地(市)级、省级监管的检查对象完成检查工作。 (四)逐级审核 地(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县(区)级环保部门检查数据填报质量的审核;省级环保部门定期对辖区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并负责辖区检查数据的分析汇总,完成辖区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的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申请环境保护部验收;环境保护部将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各区域环保督查中心不定期进行实地抽查或跟踪检查。 三、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时间 检查标准时间点为2009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是2009年度。 (二)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工业污染源,共包括以下3大类10中类35小类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1.石油加工、炼焦业: (1)精炼石油产品的制造:①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②人造原油生产; (2)炼焦。 2.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①无机酸制造,②无机碱制造,③无机盐制造,④有机化学原料制造,⑤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肥料制造:①氮肥制造,②磷肥制造,③钾肥制造,④复混肥料制造,⑤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⑥其他肥料制造; (3)农药制造:①化学农药制造,②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 (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①涂料制造,②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③颜料制造,④染料制造,⑤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 (5)合成材料制造:①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②合成橡胶制造,③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④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①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②专项化学用品制造,③林产化学产品制造,④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⑤信息化学品制造,⑥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⑦动物胶制造,⑧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3.医药制造业: (1)化学药品原药制造; (2)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三)检查对象的确定 本次检查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为确保有关信息不漏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检查对象: 1.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的产业活动单位均纳入本次检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本次检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事实排污累计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检查; 2.在2008年年度和2009年年度停业、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检查; 3.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取缔、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检查。 注: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相比,本次检查增加了: (1)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新建已验收的企业; (2)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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