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及三板上市培训的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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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及三板上市培训的资料

创业板发展历史 第一阶段: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中期 第二阶段:90年代中期到现在 * * 创业板的分类 按与主板市场的关系划分,全球的二板市场大致可分为两类模式。一类是“独立型”。完全独立于主板之外,具有自己鲜明的角色定位。世界上最成功的二板市场———美国纳斯达克市场(Nasdaq)即属此类。另一类是“附属型”。附属于主板市场,旨在为主板培养上市公司。二板的上市公司发展成熟后可升级到主板市场。换言之,就是充当主板市场的“第二梯队”。新加坡的Sesdaq即属此类。 * * 创业板与主板的区别 不设立最低盈利的规定,以免高成长的公司因盈利低而不能挂牌 提高对公众最低持股量的要求,以保证公司有充裕的资金周转 设定主要股东的最低持股量及出售股份的限制,如两年内不得出售名下的股份等,以使公司管理层在发展业务方面保持对股东的承诺。 创业板使用公告板作为交易途径,不论公司在何地注册成立,只要符合要求即可获准上市 * * 世界三大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美国NASDAQ 为非美国公司提供可选择的标准:选择权一、财务状况方面要求有形净资产不少于400万美元;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中的两年)税前盈利不少于70万美元。选择权二、有形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美元,公众股东持股价值不少于1500万美元,持股量不少于100万股,美国股东不少于400人;税前利润方面则无统一要求。 英国AIM市场 没有设立最低上市标准,除对会计报表有规定外,无规模、经营年限和公众持股量等要求。拟上市公司在保荐人同意下即可向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整个申请程序大约3个月。 香港创业板 不设最低盈利要求;有不少于24个月的经营活跃纪录,期间,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主营业务突出;最低市值不低于4600万港元;公众持股比例不低于25%、且达3000万港币;公众股东须持股人数有100名以上;管理层持股量须持有不少于35%;允许同业竞争,但需全面披露。 * * 中国创业板 * * 发展历史 1998年12月 国家计委向国务院提出“尽早研究设立创业板块股票市场问题”,国务院要求证监会提出研究意见。 1999年3月2日 证监会第一次明确提出“可以考虑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内设立高科技企业板块”。 2000年5月16日 国务院讨论证监会关于设立二板的请示,原则同意证监会意见,将二板市场定名为创业板市场。 2000年9月18日 深交所设立创业板市场发展战略委员会、国际专家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和发行上市部等八个职能部门,标志着创业板市场的组织体系基本建立。 2000年10月18日 深交所通过巨潮网首次正式发布了《创业板市场规则咨询文件》,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2001年11月7日 朱镕基总理表示,吸取中国香港与世界其他市场的经验,把主板市场整顿好后,才推出创业板市场。在证券市场未整顿好之前,如果贸然推出创业板市场,担心会重复出现主板市场的错误和弱点。 2002年11月28日 深交所在给证监会《关于当前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思考与建议》的报告中,建议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推进创业板建设。 2003年10月14日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规范和发展主板市场,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 2004年5月17日 证监会同意深交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 2006年12月1日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称资本市场面临转折性变化,将适时推出创业板。 2007年8月22日 《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草案)获得国务院批准。 * * 发行上市条件(征求意见稿)-股票发行条件 主体资格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且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重大不确定性。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最近两年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得低于50%。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一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 发行上市条件(征求意见稿)-股票发行条件-续 规范运作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发行人依法纳税。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应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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