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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一编 第五章 劳动法律的关系

第一编 总论 第五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规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分类 依照企业所有制的区别,劳动法律关系也相应分为国有企业劳动法律关系、集体企业劳动法律关系、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劳动法律关系等。 个别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人们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要求劳动法律规范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随之变化。实际的劳动关系也正是通过获得法律关系的形式而得到巩固和保护。 区别:首先,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其次,两者的内容不同。 这种联系与区别的表述都是在最典型的意义上阐述的。  (二)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性的法律关系,体现的是两个个体(单位或个人)的利益,这种法律关系比较充分地反映了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任意”性较大。 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管理性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国家利益。“强制”色彩较浓。 劳动法律关系是在协调劳动者利益与用人单位利益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兼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征。 第二节劳动法律事实 一、劳动法律事实的含义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按照它们的发生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来划分,劳动法律事实分为: 1)行为,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并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2)事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二、劳动法律事实的特征 1、劳动法律事实从构成上看,具有复合性。 2、劳动法律事实从运行上看,具有程序性。 3、劳动法律事实从地位上看,具有主从性。 三、劳动法律事实的比较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阶段对劳动法律事实的要求    (见后) (二)各类法律关系的比较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的形成。能够引起产生的法律事实,只能是合法行为。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的变化。引起变更的法律事实通常是:行为,行为与行为的结合,事件与行为的结合。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原先设定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的消灭。引起消灭的法律事实通常是:行为,行为与行为的结合,事件与行为的结合。 第三节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概述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二)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劳动关系的特征通过法律的“折射”,反映在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上,形成以下特征:  1)劳动关系兼有协商关系和管理关系的特征。  2)劳动关系兼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性质。 二、劳动者 (一)劳动者的法律释义 法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从劳动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定义,是与劳动力使用者相对应的一方主体。 按我国的情况,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可以定义为: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 (二)劳动者的法律资格 劳动者的法律资格,即国家要求劳动者参加劳动法律关系时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我国目前为自然人成为劳动者、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规定了四个标准:  1、年龄标准,以法定年龄作为确定是否具备劳动能力的依据,可分为就业年龄和退休年龄。  2、体力标准,亦即健康标准。这是从体力上来衡量是否具备劳动能力。包括:劳动关系建立前和劳动关系建立后的体力标准。  3、智力标准,从智力方面衡量公民是否具备劳动能力。包括文化条件和职业资格。  4、行为自由标准 三、用人单位 (一)用人单位的法律释义 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相对应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也是我国劳动法的特定概念。 根据我国的情况,可以将用人单位定义为: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二)用人单位的法律资格 在用人单位的法律资格上,应当是建立起“劳动力使用者”的范畴。 1、财产条件 用人单位有一定的资金、厂房、机械、原材料等生产资料。这种财产条件一般是通过工商登记确定的。 2、技术条件 用人单位占有的生产资料只有与一定的技术因素结合,才可能构成符合法定要求的劳动条件。 3、组织条件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具有隶属性,用人单位只有形成一定的组织结构,才能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协作运行。 第四节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概述 (一)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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