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署委托台湾妇产科医学会的研究计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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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署委托台湾妇产科医学会的研究计画

衛生署委託台灣婦產科醫學會研究計畫 醫事人員強制保險制度之相關研究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 報告大綱 高添富醫師95/10/29 壹以婦產科為例看今日醫療糾紛 貳醫事人員強制責任保險制度藍圖 參對政府實施醫事人員強制責任保險的期望與批判 專家意見問卷調查 報告人: 高添富 醫師 高雄醫學院醫科第十五屆 婦產科/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 馬偕醫護管理專校部定講師 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名譽理事 中華民國醫事法律學會常理事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碩士 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法律組博士研究生 壹 以婦產科為例,看今日醫療糾紛 一. 2005年問卷調查 台灣女人連線與台灣婦產科學會共同合作在2005年8月的婦產科年會時發行問卷,問卷回收率約23%,共270份。 在所有問卷填寫者中,接生醫師共190人 接生醫師中約三成三的人(63人)五年內曾遭遇生產醫療糾紛,共發生109件,平均每位接生醫師遭遇糾紛件數為0.57件。 (一)生產醫療糾紛處理 產婦死亡、產婦成植物人、新生兒胎兒死亡、新生兒腦性麻痺共佔61%,超過全部生產醫療糾紛事件之一半 。 醫療糾紛處理方式 (109件): 1.法律訴訟共27件24.8% 2.和解/調解共56件,51,4% 3.其餘26件未答。 (二)訴訟與和解費用 1.法律訴訟案件 民事賠償12件、刑事處罰1件、未答14件;民事賠償平均每件賠償17.5萬元;法律訴訟費用平均每件為6.6萬元 。 全部訴訟費用有一半來自院內基金(30%)與個人(21%)支付,其餘為責任保險16%、醫院綜合保險4%、其他4%、未答42%。 2.和解費用案件 「產婦或新生兒死亡」平均和解費用每件為185.7萬元,「產婦成植物人」為450萬元,「產婦或新生兒殘廢」為150萬元 全部和解費用有一半以上來自個人(40%)與院內基金(28%)支付,其餘為責任保險8%、其他3%、未答45%。 (三) 保險現狀 超過半數以上沒有保險(62%) 有保險者: 12%醫師責任保險,8%醫院綜合意外保險,16%有其他種類保險,16%為院內基金自行保險 。 問卷結果小結: 1.有三分之一的接生醫師曾遭遇醫療糾紛,但半數以上醫師沒有保險。 2.無論是和解/調解或法律訴訟作處理,該費用負擔者,有半數以上為個人與院內基金支出。 二.瞭解醫療糾紛的真相 醫療糾紛檢視分類 哈佛報告1986:哈佛大學學者接受了紐約州州政府之委託,對一九八四年當年全紐約州五十一家醫院所抽樣取出31,429筆病歷逐筆研讀, 研究發現每100名住院病患,3.7名受有醫療傷害;在醫療傷害事件,有28%是由於醫療過失所引起---以過失為歸責原因fault-based之過失責任。 負面醫療結果(Adverse Outcome) 過失行為(error)所引起(28%): 醫師之過失/護理上過失 /其他醫事人員之過失 /醫院管理上之過失 ---行為人依過失之有無過失及比例負責 無過失行為(No Error),非過失責任所引起(72%): 可預知的:如併發症,副作用 ---視醫師有無得到病患之告知後同意來負責 不可預知:如醫療意外 ---視國家有無醫療意外補償Compensation 哈佛報告1986 即有72%的醫療傷害受害人,其傷害非因過失造成 No Error ,而是醫療本質上的高風險性及不確定性所引起: 包括 (1).可預見醫療傷害:「可以預知」的併發症、副作用,是屬於「告知後同意」法則所要規範的範疇---無過失責任。 如果醫師有在事前善盡告知義務,則病患可對此一風險做規劃。 (2).不可預見醫療傷害:醫療意外,不可意料不可抗力—非過失責任 貳.醫事人員強制責任保險制度藍圖 一.簡介醫事人員強制責任保險 (一).責任保險保障中心為受害第三人 (二).政策性需要之考量 (三).解決逆選擇問題,強化消化風險效能 二.限額無過失賠償 三.保費分擔與理賠機制 四.民事訴訟權問題 五.理賠原因鑑定:因果關係排除法 六.由誰來作保險人,對民眾的保障最週到? 七.本研究計畫初步結論 一.簡介醫事人員強制責任保險 國內醫療糾紛頻傳,訴訟為常見解決機制。 一方面病患或家屬因得不到經濟支助,製造許多社會問題, 一方面醫事人員又必須承擔刑事,民事和行政三重責任,蒙受無法承受之重 使得提供醫療服務者產生防衛醫療行為,與病患間之關係趨於緊張對立,自然也造成醫療生態丕變。 (一).責任保險保障中心為受害第三人 目的:保障醫療受害人 對任何醫療傷害結果,不問對錯,無關過失,只要醫療結果有傷害,就給予受害者保險給付,提供一限額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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