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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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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规范

上海市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规范 (2004年7月版) 为加强对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规范化管理,依据《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凡经批准开展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单位,均应按照以下基本服务、分级服务和质控管理要求,提供各项服务。 一、基本服务内容 经批准开展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单位,均应提供以下服务: (一)开展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及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进行相关指导、答询和随访; (三)开展避孕、节育的医学检查; (四)对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进行诊断、治疗; (五)根据批准的手术范围,施行避孕、节育手术; (六)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者,提供相关的咨询及随; (七)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二、分级服务范围 (一)一级医疗机构,根据技术评审结果,可开展以下服务: 1.避孕、节育的技木指导、健康教育及咨询服务; 2.放、取宫内节育器; 3.妊娠10周以内负压吸引术; 4.对手术中发生的异常情况及并发症的应急处理; 5.术后随访及咨询、指导工作; 6.在上级医院指导下承担部分避孕、节育科研及临床试验任务。(二)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除一级医疗机构的服务范围外,根据技术评审结果,还可开展以 下服务: 1.高危、疑难手术; 2.钳刮术、中期妊娠引产术; 3.皮下埋植剂放置、取出术; 4.男、女绝育术; 5.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 6.药物(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终止妊娠; 7.手术并发症、药具不良反应的处理和抢教; 8.接受下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转、会诊; 9.在上级医院指导下承担部分科研及临床试验任务; 10.承担对下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 任务。 (三)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除二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服务范围外,还应开展以下业务: 1.承担下级医疗、保健机构转入的高危手术、严重并发症的治 疗和危重病例的抢救; 2.各种避孕、节育方法的研究和临床应用,推广节育新技术; 3.承担对下级机构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任务。 (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均不得施行妊娠在27周以上(胎儿双 顶径≥6.5cm)的终止妊娠手术。 (五)麻醉下手术必须在有麻醉抢教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医疗、保 健机构进行。 三、质量控制与管理 (一)机构管理 经许可开展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 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严格执行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制定的《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和本规范的各项规定,在核准范围内开展各项技术服务,并接受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 (二)人员管理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服务态度、敬业精神和合格的业务水平,严格遵守各项技术常规,规范操作程序,保护服务对象隐私,按许可范围在本机构内开展服务。应定期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接受上级业务指导单位的技术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 (三)质量管理 开展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以下各项管理制度: 1.常规规章制度:包括人员行为准则、岗位职责、各种诊疗常规及急诊抢救制度等。 2.病史质量检查制度:每月组织病史质量检查并作好记录。 3.特殊病例随访制度:手术过程中发现特殊情况,应详细记录手术情况、病情变化、处理经过及结果,并落实专人追踪随访。 4.转(会)诊制度:对疑难病例及时组织会诊或转诊,转出病人要跟踪随访结果,并记录。 5.疑难病例讨论和业务学习制度:及时组织疑难病例讨论,每季度组织手术质量分析和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进展的学习,并记录在案。 6.宫内节育器随访制度:对放置官内节育器的对象,放置机构应建立宫内节育器随访卡,落实人员进行定期随访。随访要求为:放置1年之内的,在放置后3、6、12个月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并记录;随访满二年后,应及时将卡转至受术者所居住的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随访,直至取出。 7.并发症及药具不良反应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8.手术并发症评审制度:评审范围包括所有继续妊娠,脏器损伤、严重感染和出血病例(放取官内节育器出血≥100m1,早孕吸宫术出血≥300m1,钳刮术出血≥400m1,中孕引产出血≥500m1)。死亡病例、重大抢救病例应于24小时内书面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口头上报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并于一个月内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书面上报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 9.病案管理:病史节写应按照卫生部《病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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