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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登记2017-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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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登记2017-12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登记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登记 子项名称 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注销登记 5 实施主体 柳州市鱼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构 7 承办机构 柳州市鱼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柳州市鱼峰区静兰路10号鱼峰区政府大楼208室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3162104 监督电话 0772-3162642 12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10 实施对象 在柳州市洛维工业集中区区域内实施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产权单位 11 行使层级 城区级 12 权限划分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13 行使内容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14 通办范围 无 15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3个工作日 16 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17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查标准: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桂建质[2015]6号)。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18 办理流程 见附件。 19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0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1 运行系统 无 22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无 23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4.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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