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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事指引-厦门消防网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编号:00-S-06-00-00
二、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事项
三、办理单位
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
(一)支队防火监督处负责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工作。
(二)各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本辖区内支队防火监督处备案抽查范围以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工作。
四、办理对象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详见附页)外,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300㎡以下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可以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24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六、申请条件
办理本事项前应先满足的条件:
(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并出具《福建省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应提供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
七、办理方式
(一)登录福建消防信息网的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备案抽查(网址:);
(二)或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10号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窗口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八、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在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不论建设工程是否被抽中,均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原件;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3、工程竣工图纸原件;
4、涉及消防产品的,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5、涉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或消防设施调试开通报告;
7、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涉及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应提供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8、委托授权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注明日期。
注:第1、2、3、4、5、8项材料由业主提供;
第7项材料由部门自行从电子证照库调取打印,如电子证照库里资料不完善可由业主补充提供。
其中第6项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由部门自行调取打印,“消防设施调试开通报告“由业主提供。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需提供下列材料: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不合格的,申请复查的,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材料。(根据便民利民原则,除需提供修改后的申请材料外,业主原已提供过的申请材料可不重复提供。)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备案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备案。
(二)确定检查对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随机确定检查对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随机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情况
附: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类别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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