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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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   (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   (五)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十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   (七)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批;   (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   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   (二)工作人员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   (五)工作地点;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前款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经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三)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工作人员权利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聘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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