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安技术监察规程》.doc

  1. 1、本文档共6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蒸汽锅炉安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 2003-09-19 11:10 ? ? 【颁文单位】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7.02.17 【实施日期】1990.10.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本规程不适用于交通运输车、船上的锅炉、用电加热的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四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或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锅炉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 第五条 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在指定单位和一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六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2194《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计算和校核。 第七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 第八条 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包括: (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 (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第九条 新制造的锅炉必须有金属铭牌,并应装在明显的位置。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定蒸发量(t/h); (4)额定蒸气压力(MPa); (5)额定蒸气温度(℃); (6)再热蒸气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 (7)制造厂名; (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9)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和省煤器集箱(铸铁省煤器除外)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该产品编号。 第十条 安装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2.45MPa(25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应符合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安装额定蒸气压力大于2.45MPa(25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应符合DLJ5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的有关规定。 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锅炉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应有当地劳动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锅炉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当地劳动部门。 第十二条 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在安装完工后,应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没有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不得使用锅炉。 第十五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重视锅炉安全工作,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搞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按其实行。 第十七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巡回监视检查和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第十八条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安全技术管理和司炉工人管理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自备电厂发电用锅炉的安全技术管理参照水电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锅炉受压元件损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应及时修理。 第二十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炉胆、封头、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矫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

文档评论(0)

linjuanrong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